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22〕5号),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保障专用账户资**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现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法院、****保障部、****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第六条: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四)《**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陕人社发〔2022〕5号)第六条: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具有执法监察权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供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和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二、备案的法律意义
专用账户备案,****法院审查认定账户享受工资资金特殊保护的重要前提材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享有免于因非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债务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保护效力,一般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已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并依法向人社监管部门备案,纳入监管;二是账户资金仅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专用账户是否具备资金保护豁免效力进行实质审查。未依法备案的账户,遭遇司法查封、冻结、划拨时,总包单位主张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专户资金保护规定,****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即便账户已完成备案,如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同样可能丧失资金保护效力。
依法及时办理备案是总包单位的法定义务。总包单位完成备案后,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回执、三方协议、账户设立证明、资金使用台账等资料。专用账户如遇司法冻结,可****机关提出异议,主张账户纳入行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
三、备案要求
(一)备案时限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完成备案。
(二)备案材料
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
2.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2);
3.备案回执表(附件3)。
(三)账户名称规范
专用账户名称统一规范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四)多项目处理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前提下,也可在已有专户下按项目分账管理,但不同项目资金严禁相互拆借、划转。
(五)人工费用拨付比例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0%,交通运输工程不得低于10%,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不得低于15%。
四、备案回执
备案材料审核通过后,****机关在备案回执表盖章确认,一式两份,备案机关、总包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案回执是专用账户完成备案的书面凭证,总包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如专用账户遭遇司法冻结,可凭备案回执****机关提交异议。
操作提示:总包单位可预先填写回执表施工单位信息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提交备案窗口。人社部门核验材料后填写备案信息并盖章,一份留存,一份当场返还总包单位,实现一趟办结。
五、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开立专用账户但尚未备案的总包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二)专用账户资金仅可拨付至****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办理非工资用途的对外转账。
(三)总包单位应当建立专用账户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资金往来情况。
(四)未依法备案的专用账户,可能无法享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查封、冻结豁免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总包单位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备案地址:**市**区**北街100号**人社局311室
咨询电话:0919-****393 ****013
附件:1.**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doc
3.**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备案回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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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