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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玲、覃炳山使用位于**市**区西环路166号一宗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建筑面积251.04平方米,建筑占用土地面积90.03平方米。地上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占用的土地无任何权属来源材料。实际使用人曾凡玲、覃炳山委****测绘院进行测绘及权籍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曾凡玲、覃炳山使用位于**市**区西环路166号一宗土地建设房屋,该房屋于1985年建成后,一直使用至今,房屋没有进行过改扩建,房屋建筑面积251.04平方米,持有河房权证字第****0948号、河房共字第****0948-1号《房产所有权证》。该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为90.03平方米,但占用土地没有办理过用地报批手续及土地登记。根据**市******社区居委会、**镇西环街居民委员出具的《证明》证实,曾凡玲、覃炳山房屋用地位于金城**区范围内,不属于集体土地。该房屋用地四至、界线为:**空缝、南至西环路、西至黄经昌家、北至空地,经曾凡玲、覃炳山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权属调查并组织本宗及邻宗权利人进行现场指界,房屋用地四至、界线清楚、无纠纷。根据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5〕1号)文件精神,我机构拟对曾凡玲、覃炳山使用位于**市**区西环路166号该宗房屋土地使用权确认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10月8日至2026年11月18日。如有异议,请于2026年11月18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市**区世纪路2号河****服务中心4****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确定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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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