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涂线技术改造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黄岛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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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喷涂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胶南街道光大路637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斯****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至 2026年10月13日
项目概况: 建设单位于现有闲置车间内,建设喷涂线技术改造项目。技改项目不新增占地,不**厂房,不新增劳动定员,仅在现有厂房内增加电动补锌机、淬火机床、切削液循环再利用系统等生产设备。建成后,对现有部分产品可进行精细化表面处理,提升企业物资循环利用水平。技改后现有工程产能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补锌房全密闭,补锌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现有的1支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涂膜、风干过程均在涂膜房进行,涂膜房全密闭,涂膜、风干工序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1套新增的“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新增的1支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DA004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要求;DA005排气筒VOCs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中“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规范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限值要求。项目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和实际情况定期更换过滤棉、活性炭等耗材,留存详细的购买、更换、处置台账,台账至少保存3年。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VOCs 0.25吨/年以内。(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车间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过滤材料、浓缩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现有的30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尘器滤筒等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现有的16平方米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规范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台账,确保可溯源并存档备查。(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我局备案。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巡查巡检和应急培训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责,加强环境日常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监测采样平台。(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问题整改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并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审
批
单
位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6723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市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三楼
邮政编码: 2664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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