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县西环**段西侧(74.76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10-08 12:03 至 2026-10-23 12:03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49841.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县西环**段西侧 | |||
| 经度 | 114.587502 | 纬度 | 33.553847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9-07 至 2026-09-21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田澄 | 单位联系电话 | 182****3149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田澄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2****3149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童三红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5****8086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省**县富商路西段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县西环**段西侧(74.76亩)地块位于**省**市**县西环**段西侧,调查地块四至范围:地块**西环路、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和水塘;中心坐标为经度:114.587502°,纬度:33.553847°。调查地块面积49841m2(合74.76亩)。 2009年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水浇地、坑塘水面、有林地)、建设用地(建制镇、村庄);2023年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水浇地、乔木林地、果园、其他草地、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城镇村道路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见附件8)。调查地块原为孙庄和黄庄集体农用地,2024年5月24日经《****政府关于**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4]519号)征收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拟调整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见附件9)。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第四百五十四条: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拟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所以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6年9月7日,****(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调查项目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项目组于2026年9月9日-9月10日开展了调查、报告编制等工作。 2026年9月9日-9月10日,项目组成员多次对地块内、相邻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调查得知:地块内为农田、树木、坑塘和建筑垃圾。根据分析,地块内现状及历史活动不会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 周边1公里范围内存****加油站、****肥厂(氨水厂)、烤烟厂、商****公司、棉麻厂、渔网厂、纺织厂、玻璃厂、******公司、**县****公司、**恒昌****公司、****公司、****布厂)、****毛巾厂)、****砖厂、****液化气站、商****公司、****公司、商****公司、**乐****公司、****公司、**县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佳利达纺织、家具广场、******公司,通过分析企业生产活动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此外,地块周边不存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电镀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及活动,通过周边地块污染物识别可知,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 通过第一阶段走访调查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仅涉及普通货物仓储,不涉及其他工矿用途、不存在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和输送;不涉及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环境污染事故;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不存在被污染的迹象;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风险。因此可以确定**县西环**段西侧(74.76亩)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周边工业企业对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的影响可以接受。分析认为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可以按照相关规划作为城镇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