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招标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推进效率,把项目建设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根据《中华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 16 号)、《****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 号)等法律法规**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已在**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立项且上级已受理的拟由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其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续建项目。
第三条 预招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预招标范围包括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货物及配套服务招标。
第四条 利用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在省有关部门受理并上报国家部委后或已列入资金支持计划后启动预招标。****政府专项债的项目,可在债券获得发行许可,地方财政明确对项目纳入地方专项债支持后启动预招标。预招标项目单位为预招标发起人,应当加强与上级的沟通对接,对上级受理后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跟踪研判,合理预判资金批复预期,科学谋划项目建设内容和招标范围,及时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等预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预招标项目单位须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招标范围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书,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评审不以资金是否到位为前置条件。以工程总承包(EPC)方式进行预招标的项目不需前置财政投资评审程序,通过预招标确定承建单位后,项目承建单位在施工图审查或备案之日起 30 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评审,评审完成后,签约合同价以预算审定为基数进行调整。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须到住建部门履行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程序。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可以与财政投资评审同步进行,预招标项目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投资评审材料时,同步向住建部门报送备案材料。预招标项目单位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后,住建部门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以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进行预招标的项目,不需履行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备案程序。
第七条 预招标项目单位申请进入公共**交易市场开展招标活动前,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监督申请。预招标项目单位可在办理其他招标前置程序时,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监督申请,并动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对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后补”,预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容缺后补”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如未履行承诺,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八条 预招标项目单位开展预招标前,应当完成招标计划公示、公平竞争审查、行政监督申请等环节。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抢险救灾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发布招标计划公示的程序。
第九条 预招标项目单位完成行政监督申请后,可以到项****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手续,预约交易场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应明确说明本项目属于预招标项目,告知潜在风险。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告知投标人本项目存在无法实施的未知风险、预约合同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参加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已知风险承诺书。
第十条 开标当日,****托代理机构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评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交易中心提供专家抽取、场地设施、交易见证等服务。评标结束后,预招标项目单位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定标完成后及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通知书。标书代写
第十一条 预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预约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包含背离招标结果的内容,合同中应当载明本项目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互不追究责任的免责条款。预约合同的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十二条 预招标项目单位应该积极跟进项目申请资金支
持的进展情况,如项目批复资金额度符合预期,双方应当在批复文件下达后 7 日内签订合同确认书,通过法律程序将预约合同转为正式合同并诚信履约。双方可以在其他开工条件齐备后,迅速推进项目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资金申请未获批复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预招标项目单位应该在确认正式消息之日起 7 日内通知中标单位,双方于 15 日内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承诺互不追究责任。如任何一方提供虚假信息诱骗对方解除合同,损害对方利益,利益受损方有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如项目资金批复额度与预招标项目单位前期预判资金批复预期不符,无法通过合法变更支持项目正常建设,预招标项目单位应该在确认正式消息后 7 日内通知中标单位,双方于 15 日内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和谅解备忘录,承诺互不追究责任。预招标项目单位可以重新规划招标范围后进行再次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预招标项目单位不收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免除投标保函(保险)等担保要求,投标人投标时以诚信承诺书替代保函。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确认书将预约合同转为正式合同后再行提交。如因预招标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未获批复等原因造成双方解除预约合同,项目终止或重新公开招标的,预招标项目单位应负担中标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制作成本费、投标平台使用费。标书代写
第十六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主动服务工作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进展动态,主动联系预招标项目单位,积极开展项目招标政策辅导,帮助预招标项目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工作时间。市、****中心要完善“绿色通道”、“容缺后补”等服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优先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市利用国债资金工程项目预招标暂行管理办法》(衡数政规〔2024〕2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办公室
2025 年 8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