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石**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石**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合理,进出有序,满足区域消费者需求,实现市场全覆盖,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依据石**居民居住区域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业态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网、农网实施分类管控。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尼呷镇**:设定总量46户。
1、菊母街: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2户,同侧间距不低于3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15米。
2、恩康街: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8户,同侧间距不低于3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15米。
3、德吉街: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13户,同侧间距不低于3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15米。
4、**街: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4户,同侧间距不低于3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15米。
5、环城路: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11户,同侧间距不低于5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30米。
6、洛须路: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2户,同侧间距不低于5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30米。
7、胜康街: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2户,同侧间距不低于5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30米。
8、其他街道:零售点最大控制数量4户,同侧间距不低于30米,道路异侧间距不低于15米。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各行政村街道。
综合考虑区域单元功能、经济发展规划、人口流动趋势以及卷烟需求满足程度等因素,采取“总量布局、最小单元格限定数量”模式,以行政村为最小管控单元配置许可**。农网零售点不设总量上限,根据实际消费需求动态调整。
1、洛须镇
(1)俄巴纳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丹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温托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4)洛须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
(5)更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纳扎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7)龙溪卡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8)拉宫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
(9)呷坡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0)昌托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1)麻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12)然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13)上岭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4)仲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5)格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6)卡洛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7)上普**,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8****社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2、色须镇
(1)修波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打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色洞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拉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5)张君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日扎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7)赤贡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8****居委会,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9)瓦土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0)赤哇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1)仁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阿日扎镇
(1)扎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各普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卡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邦充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5)错布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玛崩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7)麻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8)翁布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9)各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虾扎镇
(1)冻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查地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纽戈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它须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5)阿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马东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溫波镇
(1)措卡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尼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阿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阿加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日影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曲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蒙宜镇
(1)措卡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尼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阿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阿加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5)日影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曲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7)蒙宜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8)蒙宜二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9)蒙格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0)蒙格二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1)幸福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2)幸福二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3)幸福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4)科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7、正科乡
(1)普瓦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娘瓦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更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曲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正通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6)下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7)更生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8)甲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9)许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0)然足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1)地理孔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2)当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3)生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8、奔达乡
(1)昌戈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满真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呷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阴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格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奔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7)德卡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9、真达乡
(1)志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细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紫夫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更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甲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傲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7)普**,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8)真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9)洞古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0)麻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1)当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0、长须贡马乡
(1)哈伟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江玛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日美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托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5)河差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尔玛底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1、长须干马乡
(1)阿都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地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领多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莫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热乌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同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2、**干马乡
(1)生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约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伍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俄加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虎热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曲麦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3、德荣马乡
(1)错茶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扎**,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谷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龙仁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4、呷衣乡
(1)呷衣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觉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俄布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尼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5)俄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6)八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7)扎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8)当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5、**乡
(1)贡考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夺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翁穷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虾雄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火然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果然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6、**贡马乡
(1)查格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查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查堆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查麦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绕瓦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约瓦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7)岗青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8)口司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9)色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7、瓦须乡
(1)干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热亚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哈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香钦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舍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夺树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18、宜牛乡
(1)杜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宜牛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本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4)扎龙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5)捉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9、起坞乡
(1)格托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甲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觉悟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起坞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扎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重地松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0、格孟乡
(1)格嘎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格孟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格孟二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格孟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格贡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6)格贡二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1、国营牧场
(1)一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二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四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三)雪茄****专营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适用本布局规定所在区域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二)持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持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待遇证明的低保户,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小学、幼儿园**、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可予以优待。
因享受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利益相关人有关权利。
第七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区域可以予以优待,在限制数量或限制距离上适当放宽:
1、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网点:为落实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企业,全县专项配套2个零售点,准入资格、****县委、县政府正式文件执行,按法定许可流程审核;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1个零售点。
2、旅游服务区配套网点:围绕县域文旅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区规划设置3个零售点,满足过境旅客消费需求;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1个零售点。
3、石**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按照实际需求在工区内可设置1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多设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3个零售点。
4、未设置零售点的寺庙,满足法定申请条件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寺庙经营的店铺,其负责人需随宗教寺庙事务变化发生变化的,可以重新申领。在具体执行时应取得宗教寺庙相关说明支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记录的,应对内容进行转化并确认。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2个零售点。
第八条 申请新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全部符合法定办证条件,且申请区域零售点数量尚未达到上限的,按照申请受理的先后顺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等特殊区域不予发放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烟草专卖局统一测量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石**烟草市场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修订)》(石烟专〔2021〕21号)同时废止,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石**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2:石**目前适用的最小单元格及当前零售户数量.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