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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汇城嘉阳****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市汇城嘉阳****公司汇城﹒樾江湾住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
我局委托****作为技术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市汇城嘉阳****公司汇城﹒樾江湾住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评审工作,由****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审,并出具了《**市汇城嘉阳****公司汇城樾江湾住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评估意见报告》。经审查,报告书中借方来源不明确,余方综合利用无支撑性文件,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第 4.2.1 条第五项 “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 (说明去向) 量和调运情况”的规定。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不予行政许可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行政许可情形”等规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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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
(初审:敬明星 复审:雷舒涵 终审: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