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新开河上游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批复
****政府****委员会:
你单位申报的《**市**区新开河上游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局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见《评价报告》内),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区新开河上游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市**区,主要建设生态砾石床、潜表流结合式生态沟槽、**植单元、现状护岸生态化改造、生物滞留带、稳定塘、渗滤型生态溢流堰等内容,全部布置于新开河主流及柳**、徐**等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治理总长度14.4km,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开展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本工程不单独设置防洪标准;新开河京哈铁路以下评价防洪标准采用50年一遇,京哈铁路以上至北二环段评价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北二环至田家沟段、新开河**评价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柳**、徐**评价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相关规范要求。
三、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水、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四、基本同意本工程总体布置方案,详见下表。审批后的《评价报告》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表1 新开河涉河建设内容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现状位置 | 规划位置 | 建设内容 | 建设规模 |
| 1 | 燕山大街桥~京哈铁路 | 2+900~4+123 | 生物滞留带+生态沟渠 | 生物滞留带1728m 生态沟渠392m |
| 2 | **家园~秦山路 | 5+582~5+935 | 生态沟渠+生物滞留带+生态砾石床 | 生态沟渠442m 生态滞留带442m 生态砾石床335m2 |
| 3 | 秦山路~**北路 | 5+935~6+482 | 生态沟渠+驳岸生态化改造 | 驳岸生态化改造526m 生态沟渠103m |
| **北路~大秦铁路 | 6+482~6+711 | 生态沟槽+生态砾石床 | 生态沟槽98m 生态砾石床317m2 | |
| 4 | 大秦铁路~北二环 | 6+711~8+884 | 稳定塘+生态沟槽+生态溢流堰+驳岸生态化改造 | 生态溢流堰2处21m 生态沟槽1897m 稳定塘256m2 驳岸生态化改造3430m |
| 5 | 北二环~田家沟村 | 8+911~9+540 | 生态沟槽+稳定塘+生态砾石床 | 生态沟槽1268m 稳定塘159m2 生态砾石床63m2 |
表2 新开河**涉河建设内容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现状位置 | 规划位置 | 建设内容 | 建设规模 |
| 1 | 入新开河~小高庄村 | 0+000~1+610 | 生态沟槽+生态砾石床 | 生态沟槽837m 生态砾石床63m2 |
表3 柳**涉河建设内容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现状位置 | 规划位置 | 建设内容 | 建设规模 |
| 1 | 秦山路以下崔庄段 | 1+200~1+654 | 生态砾石床 生态沟渠 **植单元 | 生态砾石床247m2 生态沟渠122m **植单元101m |
| 2 | 崔庄至徐**入口 | 0+000~1+200 | **植单元 生态沟渠 | **植单元1248m 生态沟渠657m |
表4 徐**涉河建设内容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现状位置 | 规划位置 | 建设内容 | 建设规模 |
| 1 | 燕山大街~京哈铁路 | 0+000~1+540 | 生态沟渠 | 生态沟渠1558m |
| 2 | 徐庄村 | 1+590~3+130 | 生态沟渠+生态溢流堰 | 生态沟渠1180m 生态溢流堰9m |
| 3 | 黄土坎村 | 3+130~3850 | **植单元 | **植单元998m |
| 4 | 黄土坎村~秦山路 | 3+850~4+520 | 生态砾石床+生态沟渠+生物滞留带 | 生态砾石床467m2 生态沟渠395m 生物滞留带628m |
工程措施均布置于规划河底高程以下,不缩窄河道行洪断面,不改变河道主流流向,不设置阻水建(构)筑物;工程实施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影响较小,不降低现状河道行洪能力。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深度,生态沟槽、稳定塘、生态砾石床、渗滤型生态溢流堰等石笼结构严格按照报告确定高程、尺寸实施;与现状岸墙、桥梁等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做好基础防护,防止发生局部淘刷。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六、本工程应在非汛期施工,确保行洪安全。
七、本工程建设不能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如产生水事矛盾纠纷,全部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处置。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汛前对水生植物进行修剪疏减,汛期、洪水过后及时打捞植物残体、漂浮杂物,防范水草淤积造成壅水阻水风险,确保防洪安全。不得擅自在项目区内加密种植和增加永久设施。若后续开展新开河、柳**、徐**河道规划治理,须按照要求无条件配合,涉及工程设施需要拆除的,损失自行承担。
八、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持有关材料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及运行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九、建设单位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报告》(报批稿)及批复送达市及相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回执我局。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附件:**市**区新开河上游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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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