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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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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基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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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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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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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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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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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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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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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区开发大道东段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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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区**市东环大道296弄金禧苑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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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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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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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6-****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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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6-****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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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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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基地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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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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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0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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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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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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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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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招标编号为A330********022****3001的《**市开****基地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针对澄清申请内容现作以下回复: 问题: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第4条投标人业绩,以及评标办法资信评审因素表内建筑面积认定标准:若合同未载明建筑面积的,提供原业主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否则该业绩不予认可。 现存在疑问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其施工合同文本中未载明建筑面积,下述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该业绩建筑面积的认定依据: 1、中标通知书;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交工验收记录或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质量评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必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中标通知书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交工验收记录或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竣)工质量评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要求必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同时提供,因考虑四方盖章内已有业主公章,已体现本项目真实存在情况,考虑类似项目业绩均为竣工项目,重复重新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短期投标工作内增加大量协调工作或类似业绩在异地沟通不便,综合考虑是否存在门槛或排外情况。 恳请招标人就以上资料是否予以认可予以明确答复,以便投标人准确、完整编制投标业绩证明材料。 回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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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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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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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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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6-****5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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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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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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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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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8 14: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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