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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05MA4WUC5D8L):
我局在查处你单位在**市禅**建新路97****园区改造工程项目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佛禅人社祖庙监字﹝2026﹞340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禅人社祖庙监字﹝2026﹞340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请于2026年10月12日9时派负责人并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上打√的资料(并复印件)到**市禅******中队(地址:**市禅**汾江中路58号)接受询问调查,联系人:庞文华、周大伟,联系电话:0757-****1200。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佛禅人社祖庙监字﹝2026﹞3401-2号).pdf
附件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禅人社祖庙监字﹝2026﹞340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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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