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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站:
你公司于2026年9月30日向本局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公司客运服务岗2位和客运安全岗1位员工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高级管理人员1位、汽车驾驶员6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应在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范围内安排,确因生产需要**工作时间的,平均加班时间和工资报酬的支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应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和《**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期间,须做好考勤记录,公司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安排职工休息,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适当限制最高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企业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三、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公司应予公布。
四、本批复有效期从2026年10月8日至2027年10月7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按规定再次申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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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