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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027年机械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次)
答疑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6-2027年机械租赁服务项目(第二次)答疑如下:
质疑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3项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业绩。贵单位该要求过高,阻碍中小企业参与投标的资格,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我公司建议改为:投标人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类似合同业绩累计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业绩。标书代写
答:本项目招标条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市场具备充足的竞争性,招标文件不修改,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本答疑文件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之前的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澄清内容为准。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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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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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