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15日 |
| 标 题:****环境局关于**罗城混凝土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罗)环审〔2023〕2号) | |
| 发文字号:河(罗)环审〔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5日 |
**罗****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罗城混凝土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现作如下批复:
一、项目(项目代码:****)为扩建性质,建设地点位于我县东门镇**村五里排屯二环路旁。本扩建项目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建设,不涉及新增用地,拆除原有3.5万m3/a混凝土生产线2#,并在生产线2#原址上**一条33万m3/a混凝土生产线,配套**5#、6#、7#、8#筒仓及相应的除尘设施,其余的办公生活楼、骨料堆场、环保工程等设施均依托原有项目。项目扩建完成后,共有两条混凝土生产线,一条产能为7万m3/a的生产线1#,一条产能为33万m3/a的生产线2#,总产量达到40万m3/a。项目总投资为250万元,环保投资为26万元,占总投资的10.4%。
2018年8月8日,我局以罗环验〔2018〕4号文件批复了原**罗****公司混凝土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态敏感区,评价范围内未发现国家、地方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地方特有物种和名木。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按照该《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栏,运输建筑材料车辆须加盖篷布,路面及施工区应定期洒水,尽可能减轻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对施工期噪声的防治工作,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避开在人们休息时段内进行施工,以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妥善处理弃土、弃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弃土、弃石应用于道路路基回填,建筑垃圾须运往相关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为各筒仓运行产生的粉尘。有组织废气须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浓度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现有及**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五)落实无组织污染源防治措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粉尘的无组织排放浓度,确保厂界颗粒物的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六)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清洗废水经两个总容积为243m3的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厂区雨水经雨水收集池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排至场区周边排水沟;工人生活产生的污水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不外排。
(七)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厂区绿化,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八)妥善处理沉淀渣、砂石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沉淀渣、砂石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须按规范要求存储于堆渣场内,并返回生产线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九)废机油统一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号),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个人处置,确保环境安全;运营期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严格执行联单制度,并设立标识、建立台账及实行专人管理。
四、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我局进行开工备案。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及本批复相关要求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同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3年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罗城生态****执法大队。
**** 2023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