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6〕34号

审批
安徽-亳州-谯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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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组配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规划局**分局 主题分类: 国土**、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6〕34号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6-05-11 15:24 发布日期: 2026-05-11 15:24
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谯政〔2026〕34号
发布时间:2026-05-11 15:24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农用地转用公告》(谯政〔2026〕29号)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转用观堂镇张各村张各组集体土地0.2236公顷,魏岗镇魏岗村单庄组集体土地1.6927公顷。****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土地名称

**市**区2026年第11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村庄建设用地(农转用)。

二、拟转用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转用**区范围内2个地块,****储备中心2026-16地块,北邻生产路,南邻空地,西邻房屋,东邻空地;****中心2026-17地块,北邻沟渠,南邻空地,西邻枣钱路,东邻空地;详见土地范围示意图。

本次拟转用土地目的为了乡村建设发展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转用土地面积1.9163公顷,其中:农用地1.916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地块

编号

所有权属单位

地 类 情 况

农用地

(公顷)

其中耕地

(公顷)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2026-16

观堂镇张各村张各组

0.2236

0

0

0

0

2026-17

魏岗镇魏岗村单庄组

1.6927

0

0

0

0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转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如省政府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最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转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政府关于**区调整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批复》(亳政秘〔2020〕117号)执行。如有调整**区被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最新公布的补偿标准实施。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转用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转用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六、其他事项

(一)本农转用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在拟转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Zrghj/)发布,听取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转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政府,由其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人民政府:****政府(联系人:陈威力,电话:181****9981),****政府(联系人:支彦风,电话:173****5899)办理补偿登记。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转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次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局**分局(联系人:王坤,电话:0558-****08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转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农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转用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政府、****政府将于本公告发布后组织开展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转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拟转用土地范围示意图

****

2026年5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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