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安保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29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问题:磋商文件业绩评分条款仅认可“已履约完毕”业绩,排除正在履约同类安保业绩,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
事实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供应商业绩”评分条款约定:“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安保服务业绩(已履约完毕),每提供一个业绩得3分,最高得9分。”
该条款将评分业绩限定为已履约完毕,排除了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安保服务同类业绩。正在履约的安保服务项目,同样能够客观反映供应商同类项目服务经验、项目实施能力、人员管理水平与履约实力,完全可以****医院安保项目的服务能力。****政府采购同类安保服务类项目,均将正在履约的同类业绩纳入评审计分范围,本项目仅接受已履约完毕业绩,变相缩小合格业绩范围,对存在大量优质在履约同类项目数量不足的供应商构成限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对待、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
请求: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业绩评分条款进行更正,将正在履约的、2023年1月1****机关(或事业单位)安保服务业绩纳入本项业绩得分范围。
答复:不予修改,按原磋商文件执行,理由如下:
1.本项目要求“已履约完毕”业绩,是为客观评价供应商最终履约效果、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2.该条款对所有供应商一视**,未针对特定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不存在不合理限制。
3.正在履约业绩尚未完成合同周期,最终履约质量、服务效果无法确认,不能完整证明履约能力。
4.多地做法不构成法定强制要求,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置评审因素。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08日
无。
名 称:****
地 址:**省**市**县上派镇青龙路与站下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1-****6927
名 称:****
地 址:**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2楼
联系方式:0551-****8796
项目联系人:唐晶晶
电 话:0551-****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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