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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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2026-10-08 16:19

内建市〔2026〕143号


****建设局,**市、二连****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我厅决定对《****关于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建市〔2024〕70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删除两处内容:一是第一段中“《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 年)》(内政办发〔2023〕52 号)”;二是 “十一、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招标文件应当准予其自混改完成之日起 3 ****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的投标人资信。” 的表述。


****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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