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涧西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年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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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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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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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育局区属学校智慧黑板、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8月13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文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路西200米4栋401
被投诉人1:****教育局
地址:**市**区**路联盟路口
被投诉人2:中诚祥顺****公司
地址:**省**市******社区205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本项目综合评分细则中供货服务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应急情况处理保障方案、售后服务等主观评审条款未充分细化量化,本项目实行暗标评审,主观分值占比较高,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违反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量化评审相关法规,存在评审不公风险。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多处技术★实质性参数强制要求CMA/CNAS检测报告作为响应佐证,部分参数可由原厂彩页、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佐证,强制检测报告抬高供应商投标成本,构成不合理条件。
投诉请求: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调查,依法纠正、严肃处理,更正违规违法行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案中,供货服务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培训方案、应急情况处理保障方案、售后服务等内容属于需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组织方案类的评审因素,难以完全通过单一客观数值指标衡量。磋商文件对上述评审因素并非仅作笼统描述,而是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了六档对应分值,并对每一档次的响应特征(如是否覆盖全流程、是否贴合本项目特点、是否存在重大缺项等)作出具体的文字界定,评分档次分明、判定标准明确,符合上述法规关于按等次设置对应分值、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的要求。同时,本项目通过暗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全程录音录像、书面留痕归档、打分复核等制度安排约束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投诉人主张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与其主张所针对的评分标准文本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供评审中存在打分畸高畸低、人为干预评审等具体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第(二)项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学校教学使用的智慧黑板、功能室设备,****小学生日常教学使用,对产品用电安全、显示性能、触控性能等核心指标有较**求。磋商文件仅针对"前置输入接口""显示部分""触控"三项关键参数要求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旨在验证产品实际性能是否达标,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并未要求所有技术参数均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该要求不属于实质性响应条件,不满足的后果仅为技术评分扣分,不影响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和机会。磋商文件未指定特定检测机构,供应商可复用产品既有的有效检测报告,主流品牌产品出厂时通常已随附相应检测报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要求额外增加供应商负担或者抬高投标成本、限制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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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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