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蔬菜集团有限公司2026-2027年团体人身保险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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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2027年团体人身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项目类型:服务

项目名称: ****集团2026-2027年团体人身保险服务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型: 服务

项目实施地点: **省**市**区未来方舟D8栋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2026-2027年团体人身保险服务项目 二、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三、采购预算:人民币叁万元整( ¥30,000.00 ) 四、最高限价375 元 / 人 / 年,含税 五、服务期限:三年,一年一签,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六、预计投保人数:80 人(最终以实际在册职工人数为准)

供应商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缴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书面声明)

其他: --

标段一

标段/包名称:****2026-2027年团体人身保险服务项目

标段/包编号:****-002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2026-09-22 17:00:0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文件发售金额(元):0

文件获取地点:--

截标/开标时间:2026-10-08 09:30:00

开标形式:线上

开标地点:黔云招采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

标段/包内容:(一)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主险) ▲1、保险金额:50万元/人; 2、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项第(2)目约定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2)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伤残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论;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者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者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住院和门急诊 ▲1、保险金额:50万元/人;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本附****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均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最高九十天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1、保险金额:1.8万元/人; 2、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本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猝死 ▲1、保险金额:10万元/人; 2、保险责任: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猝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本项所称猝死,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死亡。

供应商资质要求: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公告PDF:候选人公示-公告签章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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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开始时间:2026-10-08 17:00:00

公示结束时间:2026-10-12 23:59:00

第 1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 ****

第 2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国******公司****公司

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

联系人:代双位

联系电话:177****2420


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签章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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