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办公及科研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 沈飞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91****7170
******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30****公司以顺丰快递方式递交的关于“**县2026年水库安全度汛防汛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概括
贵司质疑:谈判小组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评审方法、程序、标准评审;以“竞标有效期的承诺函未明确有效期内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为由认定贵司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剥夺贵司澄清机会,混淆实质性响应与非实质性瑕疵,请求本项目废标并重新采购。标书代写
二、答复内容
(一)关于《响应函》第2条与单独《竞标有效期承诺函》的效力问题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符合性审查3.3.3条明确规定(竞标有效期,由竞标人自己承诺竞标有效期编制承诺函放置在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响应,不响应文件要求的按无效处理):竞标有效期,由竞标人自己承诺编制承诺函放置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内。该条款属于采购文件列明的符合性审查实质性条款,要求供应商单独提交对应承诺函,作为符合性审查的独立审查资料,不是以《响应函》替代该承诺函。标书代写
1、《响应函》属于报价文件,虽包含有效期承诺表述,但竞争性谈判文件已经明确设置独立承诺函作为符合性审查的专项材料,两份文件为独立的响应文件组成部分,均应完整满足采购文件文字要求。标书代写
2、贵司提交的专项《竞标有效期承诺函》,未载明“竞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的承诺内容,专项承诺函未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对该承诺函的文字要求。谈判小组据此认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是对照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条款作出独立评审判断。标书代写
贵司所称《响应函》内容,不能替代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要求单独提交的承诺函内容。
(二)关于竞标有效期时长填写问题
贵司《响应函》第7条填写有效期60日,满足时长要求,谈判小组并未否定有效期时长。本次否决理由不是有效期时长不足,而是单独承诺函缺少指定承诺语句,贵司该项主张与本次评审否决事由无关。
(三)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指引是否不明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符合性审查3.3.3(竞标有效期,由竞标人自己承诺竞标有效期编制承诺函放置在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文件响应,不响应文件要求的按无效处理。)已经明确要求供应商自行编制承诺函,承诺竞标有效期,该承诺包含“有效期内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该义务在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16.4条有明文规定(竞标供应商须承诺在竞标有效期内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供竞标人有效期承诺或承诺的有效期时间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作竞标无效处理。)。供应商在编制该专项承诺函时,应完整覆盖供应商须知载明的义务,不属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指引不明。标书代写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函》为另外独立格式,并未约定“可以替代商务部分的竞标有效期承诺函”。
(四)关于是否应当给予电子询标(澄清)机会
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十一条: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标书代写
本案中,竞争性谈判文件已经将该承诺事项设置为实质性符合性条款,属于响应文件必须事前完整提交的承诺内容,不属于“含义不清、笔误类”可以澄清的文字瑕疵;该缺失属于实质性响应缺失,不属于可以通过询标补正的内容。谈判小组不组织澄清,不违反评审程序。标书代写
(五)关于“混淆非实质性瑕疵与实质性响应边界”
竞争性谈判文件将竞标有效期承诺设置为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审查项。该独立承诺函缺少法定/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核心承诺语句,不属于文字笔误、细微瑕疵,属于未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评审中,谈判小组仅****中专项承诺函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未否定报价文件《响应函》的效力;两份文件功能、位置、审查要点不同,不存在混同判定问题。标书代写
(六)针对贵司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主张评审专家处罚问题
谈判小组系依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独立开展评审,****小组专业评审判断,不存在“未按规定评审、泄露评审资料”的违法情形,不适用该处罚条款。标书代写
三、处理意见
综上,贵司本次质疑事项不成立。谈判小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规定,原评审结论维持不变,不做废标处理,项目继续按原采购流程推进。
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应当按财政部94号令规定,提交规范投诉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2026年10月8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