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43号省水利厅关于荆州洪湖沙口220千伏 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 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
湖北-荆州-洪湖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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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6〕143号省水利厅关于****沙口220千伏 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 行政许可决定

鄂水许可〔2026〕143号

省水利厅关于****沙口220千伏

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

行政许可决定

国****公司****公司:

****公司提交的****沙口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同意国****公司****公司在东荆河白庙大桥上游约2千米处实施****沙口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东荆河。该输变电工程还跨**市时北河、玉带河及****长河、峰**、陶洪河等5条河流。

二、同意《****沙口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工程均一档跨河流左右岸。其中跨东荆河对应左、右堤防桩号分别为荆左190+270、荆右107+050。

三、同意《****沙口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定本)提出的防洪综合分析结论意见。工程对河道行洪、防汛抢险、堤防安全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影响。

四、国****公司****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落实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杆塔TA23、TA24及TA16塔基周边防渗处理应严格按照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

(二)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除批复的建(构)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和堆料场,严禁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内施工临时设施,保证河道行洪畅通和防洪工程安全。

(三)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部分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确保防洪安全。

(四)拟建工程涉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该工程占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工程建设及运行期,你公司应充分注意和防范工程施工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妥善维护好防洪工程设施,如有损毁应及时按原标准予以恢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防洪安全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并接受**市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

(六)拟建工程开工前,你公司应将相关批准文件及有关施工安排送**市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办理施工备案。项目开工建设时,你公司应提前联系**市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派员联合监督工程施工放样,并依据许可文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核验。

(七)涉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完)工验收,你公司应函请**市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参加。主体工程涉及防洪安全的重要部位或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函报有关竣工资料。

(八)拟建工程建设及运行期的****公司或建设、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六、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心关于****沙口220千伏输

变电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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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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