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和安全要求,不突破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的计容总建筑指标的前提下,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已批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可以申请调整土地用途,包括土地用途新增、减少、调换,以及原批准的非土地用途清单制调整为土地用途清单制管理。
二、存量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调整土地用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集体经济组织持经依法讨论决定后的调整方案(包括拟调整用途、建筑指标、总平面方案等),向项目属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部门初步审查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应依职责,参照新供地项目,对变更的可行性及相关要求等提出意见,对原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新用途产业类型和原监管协议约定,****管委会)与申请人拟定新用途监管协议条款,明确政府监管责任和申请人违约责任,****政府研究之前函告**规划部门。
(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资****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由**规划部门对外公示10日。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按规定同步开展调规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规划部门将相关材料(包含规划条件变更、监管协议条款及****市政府研究。
****政府研究同意后,****管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监管协议。
(四)**规划部门核定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拟定土地用****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划拨决定书补充规定或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同时将规划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并通报同级监察部门。涉及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在供地方案报批前完成调规工作。
三、经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人防、消防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规定,进一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调整后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原用地剩余年限确定,且不超过新用途的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规划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6年9月28日印发
政策解读:《****规划局关于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土地用途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