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天然气烘干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材料收悉。经技术审查与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开发区西部产业集中区火烧山产业园****公司厂区内,为**项目。项目在现有碳酸锂车间内**1台6兆瓦天然气烘干炉,用于烘干石墨、碳粉、再生电解质原料及冰晶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占总投资的10.4%。
主体工程:1套天然气烘干系统、2座吨袋清洗槽。
环保工程:1套低氮燃烧器、1套布袋除尘器。
二、我局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工艺路线、选址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明确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责任人。施工区域采取围挡、覆盖、洒水抑尘等措施,物料堆放密闭或覆盖,车辆进出冲洗,大风天气停止作业,严禁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高噪声作业,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优先利用,不可利用部****填埋场,危险废物规范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倾倒。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生态破坏,完工后及时恢复场地。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天然气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脱硝效率≥50%除尘效率≥99%)后,依托现有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相关规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超过30mg/m3、200mg/m3、300mg/m3)。同时鼓励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超过10mg/m3、35mg/m3、150mg/m3)。
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所有排气筒应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及排污口标识,其设计、建设及验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效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项目实施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0.507吨/年、1.766吨/年、1.871吨/年。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工序。除尘器更换后的废布袋由厂家回收,不在厂区暂存。吨袋清洗工序产生的底泥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
沾染危险废物的破损吨袋等危险废物依托****公司现有危废贮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持有资质的单位利用或处置,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要求。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风险责任人,定期开展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重点监管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风险单元,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落实事故状况下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应急监测数据应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须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环境管理负责人及职责,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环保措施全面落实、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严格落实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
(八)厂区环境管理要求。厂区保持环境整洁有序,生产设备、辅助设施、环保设备定期清洁维护。原料、成品、备品备件等分区密闭规范存放,严禁乱堆乱放。加强厂区绿化,改善厂区及周边生态环境。
四、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若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六、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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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