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51分钟前 | 公 开 人:****设备科****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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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2026)粤1322 民初10349号案 提出上诉的征询函 ****设备科****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市天****公司诉****设备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6)粤1322民初10349号】,管理人于2026年9月29****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设备科****公司支付工程款 147503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810.8 元给**市天****公司。****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拟依法提起上诉。据此,管理人向贵方通报上述案件情况,并征求贵方意见: 一、法院审理情况 经法院审理,于2026年9月28日作出(2026)粤 1322 民初 10349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案涉承揽工程已大部分完成,后续补漆工程双方约定由被告另行找人完成,费用由原告承担。原、被告在微信群中就工程款金额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并达成阶段扣款的结算合意,该结算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在上述约定扣款时间内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约定的扣款方案不发生效力,经本院释明,原告选择不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欠款 147503 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的问题,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银行利息损失。另,****法院已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裁定受理被告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故本案两笔资金占用费均计算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止。其中材料款 70769.78 元对应的资金占用费,安装人员已于2024年6月13日抵达工程现场,故原告可主张材料费的资金占用费以70769.78元为基数,****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6 月13日起算至 2026 年5月12日止,即4202.56元。至于安装费尾款的资金占用费,案涉安装人员2024年6月27 日离场,客观上并未完成全部安装作业,但双方于2025年7月23日通过微信沟通,就欠款金额、扣款规则、付款时间达成结算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到期未清偿,资金占用费应以 76733.2 元为基数,****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5年8月31日起计算至 2026年5月12日止,即1608.24 元。上述合计利息 5810.8 元。 综上,被告****设备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75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810.8 元给原告**市天****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723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市天****公司负担 120 元,被告****设备科****公司负担 1603 元。本院退回原告**市天****公司案件受理费 1603 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1603 元。保全费 1307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设备科****公司负担。 二、管理人向****设备科****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情况。 管理人向****设备科****公司唐瑞见了解情况为****设备科****公司拖欠**市天****公司工程款为136503元,而非147503元,且唐瑞****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三、管理人征求各债权人意见,是否对该案提起上诉 (一)管理人分析意见:****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拟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概括如下: 1、原审法院违反破产专属管辖规定,无权受理和判决。 ****设备科****公司于2026年5月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而本案原审立案时间为2026年7月2日,明显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人民法院提起。”****法院在明知****设备科****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仍受理并判决,违反集中管辖规定,程序违法。 2、本案立案时间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市天****公司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中,****设备科****公司于2026年5月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6月2日指定管理人。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审立案时间为2026年7月2日,明显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市天****公司在****设备科****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依法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而非另行提起给付之诉。 3、原审法院未依法履行送达应诉材料义务,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据管理人向****设备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瑞见了解,****设备科****公司均未收到合法有效的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必须建立在依法送达和合法传唤的基础上。原审未履行送达义务即缺席判决,严重剥夺了****设备科****公司及管理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4、原判认定欠付工程款147503元与事实不符,实际欠付金额为136503元。 原审判决认定****设备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47503元,亦与双方实际结算及履行情况严重不符。根据**市天****公司自行提交的《见正**市天****公司结算单》,双方结算情况明确载明:合同金额924800元,请当地人钻孔20000元,扣机票费用978元,扣材料拉爆291元、206元,刘昌荣帮工人工(共计35天,600元/天)21000元,小计882325元,剩余待付款项136503元。该结算单足以证明双方对扣款项目及金额已达成一致,实际欠付金额应为136503元。 (二)表决事项 为维护****设备科****公司及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上诉成本及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的基础上,请各债权人表决确定: 是否同意对(2026)粤1322民初10349号一审民事****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上诉期限限制,请各债权人最晚于2026年10月11日前将《是否对(2026)粤1322民初10349号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征求意见单》邮寄给管理人或扫描发送至管理人邮箱(管理人收件信息:收件人:潘静仪律师,联系电话:138****6758,收件地址:**省**市**区**西路168号和庆商务大厦15楼。管理人邮箱信息:****@126.com)。 逾期不提交征求意见单,将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关于(2026)粤1322民初10349号案拟上诉的意见无异议。管理人在统计债权人会议征询情况后向各债权人通报债权人会议征询结果。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及司法实践,若提起上诉将根据上诉请求标的额计算预交****人民法院作出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因管理人目前未接管到****设备科****公司的财产,该上诉费用将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后续接管到****设备科****公司的财产后,将作为破产费用从****设备科****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知。 ****设备科****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附: 1、(2026)粤1322民初10349号案民事判决书; 2、《(2026)粤1322民初10349号案征求意见单》; 3、如需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请联系潘静仪律师,电话:138****6758。
附件
是否对(2026)粤1322 民初10349号案提出上诉的征询函及征询单(1).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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