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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委评178号
本院受理的(2025)云0302执恢687号之二,****银行****分行与被执行人******公司、敖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需对被执行人敖春所有的位于**市**区珠**大道以东、环南路以南天悦府二期22幢第16层1601号房屋(合同登记备案号:QJ202****610200)进行评估,请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于2026年10月9日17****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上报名,本院将根据电脑系统随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若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报名,直接确定为本案的鉴定机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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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联 系 人:**** 执行局李法官,联系电话:199****6320,立案庭王法官,联系电话:0874-****202。
备注:摇中号的鉴定机构请与执行法官联系评估事宜。
一、****法院后五日内发送至邮箱 (****@163.com),所有电子版评估材料需刻录光盘随评估报告一同提交;
二、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法院领取评估委托书;
三、出现场以后须在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同意;
四、当事人要求出具发票的,须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本案需具备资产评估或房地产评估资质;
六、本案评估费用需成交后支付;
七、为保证顺利开展工作,此次评估仅限**省范围内的鉴定机构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