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7522**-**公路(**至**段)№1合同段综合场站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邕环审〔2026〕10号
****公司:
报来《G7522**-**公路(**至**段)№1合同段综合场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市****收费站南侧约700m处(高速桩号K3+900右侧2.1km)。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为G7522**-**公路(**至**段)配套临建施工生产生活区,综合场站建设用地面积为40578㎡,建设1座混凝土拌合站、1****加工场、1个工地试验室、1处工人生活区、1处项目经理部,以及厂区运输道路、环保设施等附属工程。项目建成后,负责本标段全线48.7万m3混凝土、3.1万t钢筋的生产加工,项目产品仅供G7522 **-**公路(**至**段)施工№1标段(高速桩号K0+000~K20+100)施工使用,不外售。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表2-1。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占总投资的4.5%。
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施工期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含2025年修改单)表3的无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中型规模相关规定。
(二)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餐饮废水经三格式污水处理池处理,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一起利用吸粪车清运至项目西南面距离约3.1km处的乔木林地用于桉树林林地施肥。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暂存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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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