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0月8日我局对**市渤源洗选铁精粉厂(个人独资)年产3万吨铁精粉洗选加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7489****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6﹞47号
关于**市渤源洗选铁精粉厂(个人独资)
年产3万吨铁精粉洗选加工项目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市渤源洗选铁精粉厂(个人独资):
你单位《**市渤源洗选铁精粉厂(个人独资)年产3万吨铁精粉洗选加工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市渤源洗选铁精粉厂(个人独资)拟投资1075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铁精粉洗选加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条铁粉精选生产线(包括球磨、磁选、干式排矿机等主要设备)、原料仓库、成品铁精粉仓库、尾矿砂仓库及附属设施等。
生产规模:年产铁精粉37500吨(品位70%,含水20%)。
二、依据抚****服务中心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厂按照《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及农村地区”排放浓度限值。
本项目物料装卸均在设置封闭厂房内进行;原料、尾矿砂及成品铁精粉车间之间均采用封闭式皮带运输;原料铁精粉(品位65%)位于洗选厂房内的装卸处设置1个雾炮;尾砂位于洗选厂房内的装卸处设置1个雾炮;在原料仓库和成品铁精粉仓库共用1个可移动雾炮。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中表7排放浓度限值。
2.本项目厂内雨水收集至沉淀池,经过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环节和洒水降尘;干排尾矿和铁精粉压滤产生的生产废水收集至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环节和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排入旱厕定期清掏。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本项目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1类标准。
4.本项目清掏的污泥与尾砂均作为建筑材料外售处理;废旧钢****公司;本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油桶及含油抹布,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5.厂内设置一座50m3应急事故池。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本项目由********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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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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