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区**镇那齐村岜西坡谢屋咘西坡、横龙坡人饮巩固提升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6-07-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宏能****公司
地址:****大学路59号文华园30号楼 1单元50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凤江路6号东盟和城31号楼五层501号房
被投诉人 2 :******管理站
地址:**市******管理站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谈判小组无客观依据滥用异常低价第(4)项专家兜底裁量权,无充分事实即认定投诉人报价存在履约风险,评审行为违法。
投诉事项2 :询标澄清程序违法,仅澄清函抬头收件单位文字笔误,直接认定澄清材料整体无效;答复混淆“成本测算资料”与“已签订供货、劳务合同”概念,增设不合理举证义务,剥夺投诉人补正救济权利。
投诉事项3 :两家供应商报价高度接近,谈判小组实施差异化评审标准,选择性开展异常低价审查,构成法定差别待遇;质疑答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事项4 :评审归档材料不全,关键评审资料未向投诉人出示质证,申请监管部门调取全部评审档案开展核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1、2、3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投诉事项4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且投诉事项实为投诉诉求,对投诉事项4不予受理但已按正常投诉处理流程开展核查。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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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