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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0820
通讯地址:****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批复文号 |
| 1 | ****卫生用品生产项目 | **** | 2026年9月18日 | 泉惠环评〔2026〕表23号 |
| 2 | ****公司新增年产啤酒箱1580万个、商标800万套改扩建项目 | ****公司 | 2026年9月28日 | 泉惠环评〔2026〕表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