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宁穿路JD10-A1-7、JD10-A1-1地块位于**市**区宁穿**侧、姚隘**侧、中兴路东侧、桑田路西侧,地块****医院、南侧为原三号桥五交化市场、西****家居馆、北侧为**幸福苑小区,JD10-A1-7地块的占地面积为10300 m2,JD10-A1-1地块占地面积为28300 m2。地块历史上最初为原东郊乡甬升村,基本为稻田、村房及荒地,后于90年代逐渐开发为****公司、****公司、**三号桥交易市场等。目前,地块内建筑物均已拆除完毕,处于待开发利用状态。根据未来规划,JD10-A1-7地块将开发为商服用地,JD10-A1-1地块将开发为居住用地。
依据《****办公厅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省土壤与****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等文件要求,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为保障地块的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受****(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宁****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对**区JD10-A1-7、JD10-A1-1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了解现有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物的种类等问题。
本次调查在JD10-A1-7地块内布设了6个土壤采样点位、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JD10-A1-1地块内布设了15个土壤采样点位、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另布设了1个背景点土壤采样点位,共采集85个土壤样品(另有9个质控样品)和6个地下水样品(另有2个质控样品)。土壤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VOCs、SVOCs和石油烃,地下水检测项目包括pH值、重金属、VOCs、SVOCs和石油烃。根据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得出如下结论:
(1)地块水文地质情况
本地块地面以下至7.5 m大致分为以下2层:表层为杂填土层,杂色,稍密或疏,稍干,无异味,以碎石为主,约至地下0~2.5 m;第二层为粘土层,黄色或灰色,稍密,湿,无异味,约至地下0~7.5 m。通过surfer软件对地下水流向进行模拟,结果表明本地块的地下水流向大致为由北向南方向流。
(2)地块土壤质量状况
土壤样品检出项目包括:6种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和2种有机物(甲苯、石油烃C10-C40)。其中,JD10-A1-7地块砷含量在4.82~13.3 mg/kg之间,镉含量在0.01~0.09 mg/kg之间,铜含量在18~39 mg/kg之间,铅含量在12.8~32.7 mg/kg之间,汞含量在0.017~0.3 mg/kg之间,镍含量在30~58 mg/kg之间,甲苯含量在ND~2.62×10-3 mg/kg之间,石油烃(C10-C40)含量在3.62~10.90 mg/kg之间,上述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JD10-A1-1地块砷含量在2.84~11.4 mg/kg之间,镉含量在0.01~0.14 mg/kg之间,铜含量在18~40 mg/kg之间,铅含量在6.2~35.1 mg/kg之间,汞含量在0.027~0.534 mg/kg之间,镍含量在29~61 mg/kg之间,甲苯含量在ND~3.53×10-3 mg/kg之间,石油烃(C10-C40)含量在ND~20.5 mg/kg之间,上述检出指标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地块地下水质量状况
地下水样品检出项目包括:pH值、2种重金属(铅、砷)和石油烃(C10-C40)。其中JD10-A1-7地块pH值为7.18~7.71,砷含量为0.0009 mg/L,石油烃(C10-C40)含量为0.09 mg/L;JD10-A1-1地块pH值为7.25~7.89,铅含量为0.00601 mg/L,砷含量为0.001 mg/L,石油烃(C10-C40)含量为0.08 mg/L,上述检出指标均未超过III类标准及相关标准。
通过对**区宁穿路JD10-A1-7、JD10-A1-1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和相关标准,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对应筛选值,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等工作。
因此,JD10-A1-7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相关要求,可作为下一步商服用地开发使用(也符合第一类用地相关要求,如后续用地规划调整,也可作为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使用);JD10-A1-1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相关要求,可作为下一步居住用地开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