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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决定书
(2026)湘3130破1号
2026年7月28日,本院根****银行****公司**县支行的申请,决定将****移送破产审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通过本院公开招募破产管理人,中标机****事务所。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务所属于编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符合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和《****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事务所担任****的管理人,负责人:杨昌鑫。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委员会的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