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灌**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的招标公告 | ||||||||||||||||||||||||||||||||||||||||||||||||||||||||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灌**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 | |||||||||||||||||||||||||||||||||||||||||||||||||||||
| 标段编号 | E320********007****2001JS320724 | 标段名称 | 灌**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制冷设备及库体内保温材料采购、安装项目 |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6年10月9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6年10月14日 | |||||||||||||||||||||||||||||||||||||||||||||||||||||
| 工程类型 | 材料设备采购 | |||||||||||||||||||||||||||||||||||||||||||||||||||||||
| 公告信息 |
灌**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制冷设备及库体内保温材料采购、安装项目货物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灌**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 (项目名称)已由 灌**数据局(项目审批、****机关名称)以**数据备〔2024〕57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建设采用:◆自建、□代建、□集中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制冷设备及库体内保温材料采购、安装项目(货物)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灌**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制冷设备及库体内保温材料采购、安装项目。 2.2 招标范围:灌**智慧物流产业园二期制冷设备及库体内保温材料采购、安装,包括但不限于保温材料、冷库制冷设备及配套制冷工程、地坪加热系统所需材料的制造、采购、运输、装卸、安装(含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费)、调试及试运行、保险、验收合格、安全、售后服务、保修期内的修、配、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 2.3 交货地点:****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路东侧,****侧。 2.4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8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并保证正常使用。 2.5 招标控制价:****3192.23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作无效标处理。 2.6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高于国家规范的以行业标准为准)。 2.7****政府采购工程: ◆否 □是 2.7.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7.1.1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以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以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且许可子项目为工业管道安装 GC2(或以上)。 3.4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及以上的冷库工程或冷库制冷设备及库体保温采购安装。 注:(1)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材料须提供1、施工或供货安装合同(合同关键页)及2、竣工验收(或完工)或设备运行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2)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地表明类似业绩的投标人名称、规模、合同价款(如为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包含冷库制冷设备安装及冷库库体保温施工内容,具体金额且金额满足业绩造价指标)、时间、投标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合同、竣工验收(或完工)或设备运行证明等材料不能明示该企业业绩、规模、合同金额、投标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需要明示内容的,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各投标人须将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予认可。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6以联合体形式或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的实施方式及预留份额: □以联合体形式预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 %及以上,且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 □以分包形式预留。若为大型企业中标,须将 / %及以上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且在投标函中作出承诺。 3.7整体面向或以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中小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8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9其他 (1)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项目负责人在本投标单位2026年04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明细证明材料,社保****中心****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评标、异议投诉处理等。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本工程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n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投标人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将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3.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 资格审查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5.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排序。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6年10月09日至 2026 年10月14日; 6.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标服务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公共**交易网。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 年10月30日10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7.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 7.3逾期递交到指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8.其他要求 8.1本次招标要求网络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文件。 8.2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投标文件上传。 8.3投标人请到**市公共**交易网“投标人登入”栏下载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工具,并下载CA锁驱动、CAD控件等应用程序,用于打开招标文件并制作投标文件。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9.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建设工程招标网、**省公共**交易网、****交易中心网发布。 9.2本次招标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10. 联系方式 10.1招标主体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新时代工程项目管 ****公司 招标人地址:****开发区**路8号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市**区** 东路36号**国际大厦20 联系人:李工 联系人:刘工 电话:0518-****2826 电话:0518-****3376 邮编:223500 项目负责人:吕艳 电子邮箱: / 邮编:222000 电子邮箱:****@qq.com 10.2相关部门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灌**数据局 联系电话:0518-****6599 10.3异议渠道 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在线提交异议,异议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市电子化招投标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地区支持实体CA锁和移动CA数字证书(手机APP),如果您是第一次在**地区进行网络投标。 1.如需办理实体CA锁,请您联系CA机构办理 CA证书和电子签章; 2.如需申请移动CA数字证书(手机APP),请您在投标人“**CA互认”扫码登录页面点击下载安装,自主选择APP进行安装和线上申请。 使用CA登录相关网站会员系统进行诚信信息库的操作,以上步骤不进行或操作不完善,可能导致无法进场交易。 ****交易中心地址: **市**区凌洲东路9****中心3号楼。 实体CA锁(**办理点): CFCA服务网点搬至**市**区****广场A座614室(家****银行电梯上楼)。 各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
|||||||||||||||||||||||||||||||||||||||||||||||||||||||
| 相关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