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队伍,助力乡村全面**,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休闲农业、现代种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合同、**、股份**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由企业工商****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农业农村局评审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现代种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电子商务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占企业营业收入的70%(含)以上。
(三)企业带动能力。企******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或农户,通过合同、**和股份**等方式,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或通过生产性服务、提供就业岗位等方式实现联农带农,带动农户数200户(含)以上。
(四)企业规模效益。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含)。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拥有自主产品、有注册商标(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规章制度健全。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创新突出、联农带农成效显著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按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审查推荐意见,****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申报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二)企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
(三)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事务所出具近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监测企业提供一个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
(六)企业带动农户能力情况(须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企业联农带农情况说明);
(七)绿色、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专利或其它能够证明企业质量和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认定程序
****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意见,组织对申报企业开展材料审核、信用咨询、实地考察、征求部门意见等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第十条将拟认定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农业农村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和项目支持,符合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的,列入推荐范围。
第五章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对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每两年开展监测一次。企业监测材料同本办法第八条。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能够说明企业登记事项、主营业务和资产等变动前后情况的说明材料,****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
第十五条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五)破坏农业**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则
****开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原则上是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企业注册地无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农业农村局提出申报和监测申请。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原《**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细则》(市农发〔2021〕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企业类型说明:
1.生产型:是指以农业种植和养殖为主的企业。
2.智慧农业:是指集成应用了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物联网技术、音视频技术、3S技术(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的统称)、无线通信技术及专家智慧与知识,实现农业可视化远程诊断、远程控制、灾变预警等智能管理的企业。
3.加工型:是指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企业。包括预制菜、中央厨房等加工企业。
4.流通型:是指以农产品的采购、贮藏、包装和销售为主的企业。
5.市场型:是指各类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6.种业型:是指以种子种苗的育、繁、推,种质**保护为主的企业。
7.休闲农业型:是指以农业休闲观光、科普教育、劳动体验、研学教育为主的企业。
8.电子商务型:是指以农产品线上销售为主的企业。
9.服务型:是指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的企业。
10.其它型:是指其它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包括农药、化肥、有机肥、兽药、农机等企业。
附表
**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类型和认定标准
| 企业类型※ | 总资产(万元) | 固定资产 (万元) |
销售收入/交易额(万元/年) |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 资产负债率(%) |
盈利情况 | 信用情况 | 带动农户(户) |
| 生产型 |
800 |
300 |
500 |
≥70% |
≤70% |
生产经营正常,处于盈利状态。 |
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
≥200 |
| 智慧农业型 |
1000 |
500 |
800 |
|||||
| 加工型 |
1500 |
1000 |
2000 |
|||||
| 流通型 |
800 |
300 |
3000 |
|||||
| 市场型 |
4000 |
2000 |
20000 |
|||||
| 现代种业型 |
800 |
200 |
800 |
|||||
| 休闲农业型 |
1000 |
500 |
800 |
|||||
| 电子商务型 |
500 |
200 |
1000 |
|||||
| 服务型 |
800 |
300 |
1000 |
|||||
| 其它型 |
1500 |
10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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