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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峨****公司:
你公司委托****提交的**至峨**高速公路**段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区谢家街道邓庙村2组、9组土地,总面积0.3662公顷(其中:农用地0.366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1815公顷,园地0.0316公顷,林地0.12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7公顷〕),用于**至峨**高速公路**段临时施工便道。
二、临时用地有效期自2026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
三、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面积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请你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好补偿等相关事宜。
五、你单位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使用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对涉及占用的耕地,按相关规定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的复垦等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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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