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长春市民康雅贝嘉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南关门诊部送达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督办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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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市民康雅****公司**门诊部送达《****督办通知书》的公告

**市民康雅****公司**门诊部(H220****2211):

2023年协议期内,未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和系统所录入信息与实际销售不符等违约行为,我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费用支出审核意见书》(吉医疗保险审字〔2023〕第1566号),要求你单位退回违规医保基金3200.00元。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单位未按上述文书要求足额退回前述款项,仍有违规医保基金459.48元未退回。

因你单位未按期足额履行退款义务,我单位于2026年9月20日出具《****督办通知书》(吉医保经办督字〔2026〕8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款项退回指定账户。我单位先后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变更、主体失联等原因未送达成功。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督办通知书》(吉医保经办督字〔2026〕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文书正本见本公告附件,你单位亦可到我单位领取或来电查询。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本公告送达文书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单位如对本公告送达的《****督办通知书》不服,可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公告所送达《****督办通知书》确定的缴款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依照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督办通知书》(吉医保经办督字〔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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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爽 联系电话:0431-****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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