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康雅****公司**门诊部(H220****2211):
2023年协议期内,未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和系统所录入信息与实际销售不符等违约行为,我单位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费用支出审核意见书》(吉医疗保险审字〔2023〕第1566号),要求你单位退回违规医保基金3200.00元。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单位未按上述文书要求足额退回前述款项,仍有违规医保基金459.48元未退回。
因你单位未按期足额履行退款义务,我单位于2026年9月20日出具《****督办通知书》(吉医保经办督字〔2026〕8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款项退回指定账户。我单位先后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书,因你单位经营地址变更、主体失联等原因未送达成功。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公告送达《****督办通知书》(吉医保经办督字〔2026〕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文书正本见本公告附件,你单位亦可到我单位领取或来电查询。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本公告送达文书有异议,可在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你单位如对本公告送达的《****督办通知书》不服,可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公告所送达《****督办通知书》确定的缴款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催告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依照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督办通知书》(吉医保经办督字〔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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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
(联系人:王爽 联系电话:0431-****5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