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法院箭厂河人民法庭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10-09 14:46 至 2026-10-24 14:46 | |||
| 行政区划 | **省-**市-** | 地块面积(m2) | 1266.88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 地块详细地址 | **箭厂河乡金兰大道南段与018乡道交叉口西北角 | |||
| 经度 | 114.807103 | 纬度 | 31.53042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9-16 至 2026-09-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杨磊 | 单位联系电话 | 188****7153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张芮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5****6006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法院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李丹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58****7172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法院 | |||||
| 报告主要结论 | 调查地块位于**箭厂河乡金兰大道南段与018乡道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为1266.88m2(合1.9亩),中心坐标为东经114°48′25.570″,北纬31°31′49.500″,地块四至范围:****居委会,北邻农用地,**金**大道南段,南至018乡道。2024年之前,该地块属于箭厂河乡集体用地,土地利用性质为农用地;2024年5月20日,根据《****政府关于**2024年度第二批乡镇农用地转用的批复(信政土〔2024〕65号)》,将该地块土地性质由农用地转为一类居住用地;2025年2月13号,根据《****法院箭厂乡河人民法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豫发改审批〔2025〕20号)》,****人民法院使用,用于建设箭厂河人民法庭使用,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本调查地块历史上为箭厂河乡集体用地,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农用地使用,2024年土地进行征收为国有土地,土地性质转变为建设用地;2025****法院申请,****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作为箭厂河乡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用地,目前尚未开工建设。在此期间及历史上,地块内未进行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存储、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存放与倾倒、固废填埋,外来污染土壤转运等;未长时间使用高度、难降解农药、化肥等,没有工业废水污染;也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无潜在污染源。 在地块方圆1km内没有任何可能会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工业企业存在;调查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总体径流方向为从东北向西南,稍偏东流动,沿倒水河排泄运移,常年主导风向以东南风和西北风为主;本地块所在区域没有工业企业、****养殖场等可能对地块产生影响的潜在污染源,因此,地块的周边环境对该地块的影响较小。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确定的、可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地块不会受到污染,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规划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