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集成电路先进封装设备产业化项目跟踪审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2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集成电路先进封装设备产业化项目跟踪审计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1.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我方作为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研读招标文件后,发现项目业绩评审条款认定口径不明确,存在评标自由裁量风险。现依法提出异议,恳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出具正式书面澄清文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统一发布,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标书代写
(一)异议条款原文
A.招标公告3.1.2条: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需具备单项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工业建筑跟踪审计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招标文件第4页)
B.评标办法2.2.2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均要求1亿元以上工业建筑跟踪审计或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业绩。(招标文件第 56、57 页)标书代写
以上条款为资格审查、商务评分核心依据,但招标文件未明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业务范围,评审口径存在歧义,易造成评标标准不统一。标书代写
(二)事实与理由
根据《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包含预算编制审核、结算审核、结算复核等单项造价业务,均属于合规的施工阶段造价管控内容。
目前条款无统一释义,存在狭义、广义两种评审口径,极易引发评标争议、破坏招投标公平性,无法保障各投标人评审标准一致。标书代写
本项目服务范围涵盖清单控制价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等工作,预算、结算类造价业务贴合项目实际履约需求,纳入业绩认定范围可规范评审标准、保障良性竞争。
(三)澄清请求
为统一评审标准、消除条款歧义,恳请招标人出具正式澄清文件,内容统一适用于本项目资格审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具体澄清事项如下:
(1)明确1亿元以上工业建筑项目的预算编制审核、结算审核、结算复核等单项造价合同,是否属于本项目认可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业绩。
(2)明确上述单项造价合同业绩,是否可满足本项目资格审查及商务加分评审要求。
答:(1)招标公告中“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工业建筑跟踪审计(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工程造价或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业绩要求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系指至少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预算编制审核、跟踪审计以及工程结算审计其中任意一项的造价咨询业绩。
(2)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中“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1 亿元工业建筑项目跟踪审计(或工业建筑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业绩”,业绩要求中“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系指至少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预算编制审核、跟踪审计以及工程结算审计其中任意一项的造价咨询业绩。
2.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内容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投标人业绩内容: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工业建筑项目跟踪审计(或工业建筑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业绩,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12分。
(1****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标书代写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审查)数量:4个。
项目负责人业绩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须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工业建筑项目跟踪审计(或工业建筑 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的业绩,每个得 3 分,本小项满分 12 分。
注:(1)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规定数量:4 个。(2)投标人详细评审业绩和项目负责人详细评审业绩可以重复计取。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详细评审业绩重复计分。
(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业绩资料须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服务、跟踪审计服务以及工程结算审计服务,但在要求投标人业绩内容中只认定跟踪审计业绩与全过程工程造价业绩,存在实际工作要求与投标所需材料不符合的情况。
法律依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内容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投标人业绩内容: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工业建筑项目跟踪审计(或工业建筑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业绩,每个得3分,本小项满分12分。
(1****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标书代写
(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审查)数量:4个。
项目负责人业绩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须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工业建筑项目跟踪审计(或工业建筑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的业绩,每个得 3 分,本小项满分 12 分。
注: (1)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规定数量:4 个。(2)投标人详细评审业绩和项目负责人详细评审业绩可以重复计取。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详细评审业绩重复计分。
(3)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业绩资料须能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附表附录 4中,只约定了资格审查业绩只需要提供业绩合同,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未提及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需要哪些材料。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请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内容。拓宽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范围,建议将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服务、跟踪审计服务以及工程结算审计服务的业绩,加入业绩认定范围中。写明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认定依据以项目合同为准。
答:(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与需求提出,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形。
(2)招标公告中“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工业建筑跟踪审计(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工程造价或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业绩要求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系指至少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预算编制审核、跟踪审计以及工程结算审计其中任意一项的造价咨询业绩。
(3)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中“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1 亿元工业建筑项目跟踪审计(或工业建筑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的业绩”,业绩要求中“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系指至少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预算编制审核、跟踪审计以及工程结算审计其中任意一项的造价咨询业绩。
(4)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中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中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
地址:****开发区**大道西侧
联系人:鲍正胜
联系方式:0562-****105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六楼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秦晓栋
联系方式:0551-****3912、****3831
2026年10月09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