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盐官镇包王安置区块三期项目(盐官2604)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审批
浙江-嘉兴-海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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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盐官镇包王安置区块三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公示

(1)地块情况

地块位于**市**市盐官镇包王村,农**侧、虞家**侧、西三里港西侧、建丰**侧,调查面积约17082m2。地块**西三里港,南至空地,西至两新路,北至虞家港,中心位置坐标为:120.583254°E,30.449111°N。

通过现场踏勘,地块内现为空地、堆土、建材堆场和村民住宅。

(2)调查原因

地块原状土地性质****基地,历史上曾作农田、鸡棚、村民住宅、空地和建材堆场使用。

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盐官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对盐官镇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对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该****基地(0703)。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2.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3.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4.其他需要参照上述地块类型开展调查的。”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

环发〔2024〕47 号),结合《**市盐官镇包王安置区块三期项目(****)地块用地红线图》、《**市盐官镇包王安置区块三期项目(****)地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本次地块涵盖两个区域,农用地(面积12168m2****基地(面积4914m2);其中地块内农用地(面积12168m2****基地(0703),属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应依规范进行土壤调查;****基地(面积4914m2)规划用途不变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按照从严调查的原则,****基地(面积4914m2)区域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因此应依规范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地块第一次报告编制涉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查表》否决项第六条“土壤或地下水采样和检测实施不规范,缺少必要的质控手段,且极有可能影响最终调查结论”,不满足通过评审的要求。在根据评审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第二次采样和分析工作。

(3)调查方法及调查结果

第一阶段调查:

通过前期调查访谈、历史影像图及现场踏勘:地块原属于盐官镇包王村集体用地,历史上曾作农田、鸡棚、村民住宅、空地和建材堆场使用。地块内现为空地、堆土、建材堆场和村民住宅。

地块周边无现存企业,其余为村民住宅、地表水、农田、村委会、学校等公共场所。周边的历史企业还有:****公司(已拆除)、****五金厂(已拆除)。

第二阶段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地块历史上曾作农田、鸡棚、村民住宅、空地和建材堆场,整体受影响的程度较明显,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特征污染因子为pH值、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氨氮、氯化物、硫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铜、锑、石油烃。

本地块共进行两次采样分析工作。

第一次土壤采样在2026年7月15日入场采样,该次采样在地块内共设置了8个土壤采样点,土壤采样点的钻探深度为3(仅堆土点位:S7和S8)、6(原状土点位:S3、S4、S5、S6和SDZ)、8(6m原状土点位+2m堆土点位:S1)、9m(6m原状土+3m堆土点位:S2);另外在地块外南侧约350m处设置了1个土壤对照点,钻探深度为6m。该次采样分析共送检了39个土壤样品(28个土壤样品,堆土层样7个,含4个平行样); 在地块内设置4个地下水采样点,并在地块外南侧350m处设置了1个地下水采样点,共采集6个地下水送检样品(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地下水采样点的钻探深度为6米。

由于第一次地下水采样时,地下水采样前洗井时未洗出一倍滞水体积,故重新采集地下水;由于第一次土壤采样时,土壤制备记录缺少相关信息,故本次在原状土壤采样点附近布设了新的土壤钻孔点位,进行第二次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分析工作。

第二次采样时间在2026年8月21日,本次采样在地块内设置8个土壤采样点,并在地块外设置1个土壤对照点,共筛选采集39个土壤送检样品(其中,堆土层样7个,含4个平行样);在地块内设置4个地下水采样点,并在地块外设置1个地下水采样点,共采集6个地下水送检样品(含1个平行样)。土壤采样点钻探深度为3(仅堆土点位:S7和S8)、6(原状土点位:S3、S4、S5、S6和SDZ)、8(6m原状土点位+2m堆土点位:S1)、9m(6m原状土+3m堆土点位:S2);地下水监测井的钻探深度为6m。

土壤选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45项必测项目(即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所列项目)和4项选测项目(pH值、氨氮、锑、石油烃)进行调查分析。地下水除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35项指标(除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a放射性、总β放射性外)和2项选测项目(锑、石油烃)进行分析。

土壤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确认地块内无土壤关注污染物。

地下水检测结果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挥发酚、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碘化物、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未检出,其余污染物(除浊度外)的最大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标准要求。其中石油烃的检出浓度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确认地块内无地下水关注污染物。

(4)调查结论

**市盐官镇包王安置区块三期项目(****)地块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要求,经确认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基地(0703)使用进行后续的开发建设,本调查报告结论可以作为该地块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建议在地块后期开发过程中加强管控力度,防止土壤环境恶化。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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