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
****公司、泰****公司、****公司、****公司。
所在地:**
债权本金:人民币2,310.00 万元
****(以下简称“我公司”)持有的****公司等4户债权。截止2026年4月9日,债权本金2,310.00万元万元,利息 2,721.77万元,其他费用38.77万元。(截止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利息计算金额由于计算方式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该4户债务企业注册地均在**省内,我公司可单户、组包或整包处置。具体债权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序 号 |
主债务人 名称 |
本金 |
利息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 方式 |
担保人(抵(质)押人、保证人)名称 |
是否 诉讼 |
| 1 |
****公司 |
1,000.00 |
105.39 |
4.60 |
1,109.99 |
抵押+保证 |
****公司、赵玉燕 |
是 |
| 2 |
泰****公司 |
640.00 |
63.90 |
4.72 |
708.62 |
抵押+保证 |
泰****公司、耿傅玲、赵玉军、赵玉燕 |
是 |
| 3 |
****公司 |
490.00 |
2,215.22 |
26.63 |
2,731.85 |
抵押 |
******公司、****公司 |
是 |
| 4 |
****公司 |
180.00 |
337.26 |
2.82 |
520.08 |
抵押+保证 |
****公司、孙秋林、董德生、陈爱玲 |
是 |
| 合计 |
2,310.00 |
2,721.77 |
38.77 |
5,070.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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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产权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逐户情况如下:
第1户 ****公司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2026年4月9日,****公司****银行****分行本金1,000.00万元,利息105.39 万元,垫付费用4.6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赵玉燕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名下不动产一处提供抵押担保,由赵玉燕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情况
****公司2011年8月16日成立,地址:**省**市**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法定代表人:赵玉燕。主要经营:汽车转向****环保局审批意见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机械零部件制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项目及工艺除外)、销售。钢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
赵玉燕名下位于**市迎胜东路16****酒店二期1-5B号,**市迎胜东路16****酒店二期1-5 B户,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市不动产权第****696号。他项权证号:鲁(2023)**市不动产证明第****647号。经现场勘察,所在小区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位于**脚下,紧邻泰**坡。小区内商业房产实际均按照住宅在居住使用。
2、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赵玉燕,女,汉族。
三、诉讼情况
2024年2月26****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902民初92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银行****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利息 58,458.33元、罚息111. 03元,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赵玉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
三、****银行****分行就被告赵玉燕名下位于**市**区迎胜东路16****酒店二期1-5B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市不动产权第****6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04元,由被告****公司、赵玉燕负担。
判决生效后****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义务,2024年7****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鲁0902执3292号,现已终止本次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所在小区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位于**脚下,商业房产均为高档式商业别墅用途,实际均按照住宅在居住使用,区位好,价值高,具有稀缺性。小区****市委市政府驻地。
第2户 泰****公司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泰****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2026年4月9日,泰****公司****银行****分行本金640.00 万元,利息63.90万元,垫付费用4.72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泰****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其公司名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耿傅玲、赵玉军、赵玉燕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情况
泰****公司于2005年7月20日成立,地址:**省**市**区祝阳镇祝阳村,法定代表人:耿傅玲。主要经营范围: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钢材销售;普通货运(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
债务人名下位于**市**区**路1197****广场商业三区B座201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3)**市不动产权第****027号,他项权证号:鲁(2023)**市不动产证明第****232号。面积368.09㎡。
2、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1:耿傅玲:女,汉族。
保证人2:赵玉军:男,汉族。
保证人3:赵玉燕:女,汉族。
三、诉讼情况
2024年2月27****人民法院做出(2024)鲁0902民初93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6,40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利息、罚息19,013. 33元,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赵玉燕、耿傅玲、赵玉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泰****公司追偿。
三、****银行****分行就被告泰****公司名下位于**市**区**路1197****广场商业三区B座201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3)**市不动产权第****0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300元,由被告泰****公司、赵玉燕、耿傅玲、赵玉军负担。
判决生效后泰****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义务,2024年7****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4)鲁0902执3293号、2025年1月恢复执行,案号(2025)鲁0902执恢8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两次拍卖结果均为:流拍,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清晰明确,抵押物为商业用房,位于**西客站片区,区位便利,价值较高。
第3户 ****公司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到2026年4月9日,****公司****银行****公司****支行本金490.00 万元,利息2,215.22 万元,垫付费用26.63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由******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工业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由****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工业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
一、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17日,地址:****车站东临,法定代表人:李永岱。主要经营范围:塑料制品的销售,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批准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种植、养殖(不含国家专控类),食品、生物、化工机电的技术开发研究、技术转让、咨询、培训;(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
不动产1:******公司名下位于**市大汶口镇盐化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3)字第159号土地使用权及院内地上附属物,用途:工业,使用类型:出让,面积:6,660平方米。二拍流拍价为370万元。
不动产2:****公司名下位于**市大汶口镇盐化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03)字第172号土地使用权及院内地上附属物,用途:工业,使用类型:出让,面积:17,840平方米。二拍流拍价为601万元。
2、保证人情况:
无。
三、诉讼情况
2009年6月16****法院作出(2009)泰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 4,899,969. 43元,利息2,537,781. 49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20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如逾期不能偿还,****银行****分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64.26元,****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过付给原告。
判决生效后,****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法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3)鲁09执恢46号、(2025)鲁09执恢11号,现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法院生效文书认定,债权清晰明确,抵押物为工业用地,在当地价值较高。
第4户 ****公司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26年4月9日,债权本金 180万元,利息337.26万元,其他费用 2.82万元。
一、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注册地址:**省**市******一中,公****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9327653,公司经营范围:再生胶、胶粉制造、销售及研发;建筑材料、钢材、五金、农机、润滑油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存续,无注、吊销记录。
二、担保情况
1、抵(质)押物:
抵押物为第三人陈爱玲名下商业土地及房产,位于**县城汇河街南,土地证号:东国用(2005)字第32号,登记面积351.11平方,用途为商住。抵押面积351.11平米,评估价值33.36万元,该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合法有效,终止日期2053年11月;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008711号,建筑面积565.75平方米。
2、担保情况
自然人孙秋林、董德生、陈爱玲,为主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情况
本债权原债权人于2015年9月24****法院下达(2015)东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 2015年11月26****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东执字第1071号。****法院2015年12月8日做出执行裁定书。现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债权清晰明确,无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可以单户处置、整包处置或与其他债权组包等任意方式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0月9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本次资产处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则,任何意向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保证金)当然取得对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或标的资产的任何购买保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陈经理、臧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
联系地址:**省**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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