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徐特立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地址:**县上渡街道富康路
四、基本情况
********中学徐特立项目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0.00元,该项目于2024年8月1****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4年8月22日9时****交易中心开标、评标,2024年8月23日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9月23日签订采购合同,2024年9月27日发布合同公告。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400.00元。在2025****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你单位签章确认的工作底稿,经检查复核,于2026年7月17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于2026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享受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9月11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政府采购合同未按法定要求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二)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标方法及标准设置不符合法定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三)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涉及多处集采目录内产品,****政府集中采购;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纳****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第二款“纳入集中采****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之规定。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摘要、签字确认和情况说明的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给予警告。同****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采购业务学习;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备案。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