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新财行罚〔2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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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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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告(新财行罚〔2026〕8号)
发布时间: 2026-10-09 15:02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县、乡、村三级电子政务外网光纤线路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县数据局

地址:**县天华南路

四、基本情况

**县数据局采购的《**县县、乡、村三级电子政务外网光纤线路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于2024年5月17****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项目预算金额****200元(服务期限为二年),其中包一最高限价****800元,包二最高限价898400元。2024年6月12日9时****交易中心开标、评标,2024年6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包一于2024年7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包二于2024年7月12日签订采购合同,2024年7月17日发布合同公告。在2025****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你单位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你单位签章确认的工作底稿,经检查复核,于2026年7月17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已于2026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我局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享受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9月11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政府采购合同未按法定要求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之规定。(二)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审标准及评审因素设置不符合法定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摘要、签字确认和情况说明的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县数据局给予警告。同****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采购业务学习;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备案。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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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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