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威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度试剂耗材采购(YLZC2026-G1-990271-GXWM) (标项三病毒类监测试剂耗材) 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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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年9月24日15时03****公司以顺丰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2026年度试剂耗材采购(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经与采购人沟通并调查核实,****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在“2026年度试剂耗材采购(标项三:病毒类监测试剂耗材),附件1”的试剂耗材技术参数要求中,“序号1:腹泻9种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A组轮状病毒A、B、C、H组、诺如病毒GI、GII型、札如病毒、肠道腺病毒和星状病毒)(预分装)和序号16:急性呼吸道15种病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预分装(荧光PCR法)(新冠病毒、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腺病毒、人偏肺病毒、副流感病毒、普通冠状病毒、博卡病毒、鼻病毒、肠道病毒、肺炎支原体、A族链球菌、百日咳鲍特菌、肺炎链球菌和流感嗜血杆菌)”的参数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贵单位请求我单位重新审查上述参数的合规性,将具有明显指向性和量身定制的实质性参数删除。

二、核查情况及答复

(一)关于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的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病毒类监测试剂耗材,病毒监测工作对检测灵敏度、特异性和准确性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熔解曲线技术作为荧光PCR技术的补充和验证手段,能够有效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减少假阳性和假阴性结果,确保病毒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该技术要求是基于本项目病毒监测试剂耗材的实际使用需求和技术需要而设定的,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非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文件中要求“同品牌可提供≥2种技术平台的多病原核酸检测产品,至少包含多重荧光PCR技术平台和超多重实时荧光PCR熔解曲线技术平台”,其目的在于保证检测流程不同环节使用同品牌产品时的系统兼容性和结果一致性,避免因不同品牌产品间技术差异导致检测误差,确保采购人能够获得完整、可靠的检测解决方案。该要求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项目招标文件“2026年度试剂耗材采购(标项三:病毒类监测试剂耗材)”所列的序号1与序号16技术需求及其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及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的制定基于采购项目的特点、科室的实际****服务所覆盖的诊疗范围和临床实际工作所对应的技术操作需求等,相关技术参数作为产品的核心要素,其指标设定的严谨性直接决定了设备在实际应用中的稳定性、准确性与可靠性,进而筑牢检测结果的科学基础与公信防线。专业医疗标准以及广泛的市场调研设定,是与项目实际紧密相关的功能条款、技术指标,符合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项目重要性参数设置的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二是市场竞争性充分,市面上符合该重要性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包括但不限于**纳全生物、**卓诚惠生生物、睿丰康生物),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三是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及第九条中“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

(二)关于质疑供应商所附证据的答复

贵单位在质疑函中提交了三份附件作为证据材料,经核查,上述证据材料与本项目情况不具有可比性,具体如下:

附件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灵财采处〔2026〕4号),该项目涉及全自动凝血流水线设备采购,技术参数设置情形与本项目试剂耗材采购存在本质差异,不能简单类比适用。

附件2:****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四财采购〔2026〕205号),该项目虽认定招标文件存在参数设置不合理问题,但具体参数内容、项目需求与本项目完全不同,不具备参照性。

附件3:华北****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该项目涉及抗结核药品捆绑采购问题,与本项目试剂耗材技术参数设置无关,完全不具有参照性。

综上所述,贵单位所提供的三份证据材料的事实背景、采购标的、技术参数均与本项目存在本质差异,简单类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单位不予采信。

三、核查结论

经采购单位组织专人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认真核查,认为:

(一)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参数设置是基于本项目病毒类监测试剂耗材的实际使用需求和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二)招标文件未限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技术参数以功能性指标描述,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能够满足相关要求,能够形成有效竞争;

(三)贵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项目情况不具有可比性,其质疑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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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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