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套设施项目(****实验室建设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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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1-124********9028823-****0924-017870-6 | ||
| 其他 |
1.问题编号:****
1、招标文件第16页的3.2.10.1条款项描述:“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3629.24 元(其中包含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 ****463.25 元;含安全生产措施单列费人民币 238103.70元。)” 请明确,投标人在编制投标预算时,项目报价中的定额工日工资总金额是否为可竞争费用,不作强制性要求定额工日工资总额的具体金额是否为自行考虑填报 2、招标文件第24页的12.3.12条款项描述:“本招标项目工程预算其他说明:水费 99.25 元,电费 42875.18 元,合计 42974.43 元,此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下浮该部分费用。” 此项费用为招标预算中定额计价所组成的水电费用,而投标人在自主编制项目报价时,套用的定额、对人材机含量的考虑不尽相同,而且还需根据最高限价对清单报价进行下浮,水电费用的报价难以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保持一致。因此,请明确:(一)、上述所提到的水费99.25元和电费42875.18元,合计42974.43元,是否理解为预算计价软件中,项目人材机汇总的水、电的市场价合计(如截图所示)(二)请招标人明确提供水、电的数量;(三)水、电的材料税率各自为多少(四)、水费99.25元和电费42875.18元是不含税市场价合计还是含税市场价合计以便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填报。
答:1.定额工日工资总额属于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可按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无需与最高投标限价所列金额保持一致。
2.(一)此费用为计价软件中人材机汇总中提取出来的水、电费不含税市场价合计。
(二)此费用为固定金额,投标人无须考虑水、电的数量。
(三)水的税率为:9%,电的税率为:9%。
(四)水费99.25元和电费42875.18元为不含税市场价合计。
该笔水费99.25元及电费42875.18元(合计42974.43元)为计价软件人材机汇总中提取的不含税市场价,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无需考虑该笔费用,其不计入投标总报价,也不参与任何下浮。该费用为施工完毕后由中标人按此固定金额单独向招标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