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湖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更正公告2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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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湖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明湖学校功能室设备采购项目(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1、质疑事项一:▲7、产品能够支持 7×24 小时稳定运行,开机时间<30 秒快速启动。(中标后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11、为保证终端能够长期稳定运行,要求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 MTBF≥30 万小时(中标后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学生终端”第 7 条技术参数及要求“▲7、产品能够支持 7×24 小时稳定运行,开机时间<30 秒快速启动。(中标后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11、为保证终端能够长期稳定运行,要求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 MTBF≥30 万小时(中标后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质疑理由: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计算机教室设备,且技术参数要求明确属于台式计算机采购范畴。2、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中标后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财库〔2023〕29 号)第四部分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台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3、7×24 小时稳定运行指标,与学生终端真实使用场景完全不匹配 ****学校计算机教室学生终端,仅在白天教学课时开机,下课后关机,不存在全天候不间断连续运行的业务场景,《****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通篇未对台式计算机提出 7×24 小时不间断稳定运行的强制要求,7×24 小时连续运行属于服务器、工控机指标,不属于台式学生终端的常规技术要求。采购人增设该指标,****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范围,且无对应的业务场景支撑,违反采购需求应当贴合实际需要的原则。4、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台式计算机整机 MTBF 基准要求仅为 MTBF (m1)≥3 万小时,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 MTBF≥30 万小时,是国家标准基准要求的 10 倍。****学校计算机教室学生终端,仅教学时段开机,不存在需要 MTBF 30 万小时的特殊业务场景,该指标大幅超出项目实际使用需求。另根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规定,台式计算机采购在投标响应环节采用承诺制。采购人若将该指标设置为▲实质性条款,却约定仅中标后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核验,与本标准的评审规则冲突,评标阶段无法核验实质性指标真伪,破坏公平竞争。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置过高技术门槛,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依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年版)》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1、修改学生终端第7条▲参数,删除 “7×24 小时稳定运行” 强制要求;开机时间<30 秒可保留,取消▲实质性标记;2、修改学生终端第 11 条▲MTBF≥30 万小时参数,下调至教育学生终端合理区间,或直接删除;如需保留 MTBF 指标请明确检测执行标准。

回复一:1、本次采购的学生终端为云桌面计算机教室方案的组成部分,为云桌面胖终端,与台式计算机存在区别,不属于《****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限定范围,该文件全部强制约束条款不适用于本项目学生终端设备。其设备形态、使用模式、管理方式均与传统台式计算机存在差异,因此被划分为“终端设备”类,而非“台式计算机”类。2、要求设备支持7×24小时稳定运行,并非要求学生终端保持24小时不关机,而是要求学生终端具备全天候可用能力。在日常教学、考试等真实使用场景中,需确保设备在任何时段都能满足正常教学、考试需求,参数的设置符合实际使用场景。本次采购的学生终端(云终端)属于“终端设备”类范畴,台式计算机采购需求标准不适用。7×24小时是可靠性等级标准,不是归属于哪一类的设备品类,不仅适用于服务器、工控机,同样适用于学生终端(云终端)。3、MTBF≥30万小时是为满足设备长时间稳定运行设定的可量化标准,该数值越大代表设备可靠性越高。本次采购的学生终端除需满足日常教学需求外,还要承担各类考试任务,因此对设备可靠性有着更**求。本次采购的学生终端(云终端)属于“终端设备”类范畴,台式计算机采购需求标准不适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表示:“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4、招标文件已经提示各潜在投标人,投标承诺必须基于产品真实能力,各潜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实际功能指标情况及其他评分因素自行竞争投标。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中标后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设置目的用于核验中标产品真实能力,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存在破坏公平竞争情况。故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技术资信分中产品技术参数带“▲”标识项为重要技术指标,每满足一项得 2 分,共 15 项,共 30 分,技术参数中标注 “▲”的项,如要求投标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需在投标文件中体现;如要求中标后提供的,投标时仅需在技术参数响应表承诺是否响应, 证明材料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日提交至采购人处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质疑理由:1、采购需求不完整,缺乏可验证性: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后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却没有载明报告的检测依据(如具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号)、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或判定规则。这导致采购人自己也无法客观判断报告是否合格,实质上让“中标后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这个要求形同虚设。招标文件关于检测报告的要求缺乏可执行的客观标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的前提是有明确的检测依据和判定规则,招标文件未载明这些内容,导致中标人自行决定检测什么、按什么标准检测,采购人无法客观验证其产品是否真正满足项目需求;不同供应商面对同一份采购文件,却可能提交检测范围、依据完全不同的报告,评审缺乏统一尺度。2、隐含倾向性或排斥性:检测依据完全由中标人自行决定,那么采购人就无法横向比较不同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这为中标人 “量身定制”一份看起来合格但实际未按项目实际需求检测的报 告留下了空间,排斥了那些按正规标准准备了检测报告的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规范合理,技术要求应当可量化、可验证,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2、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评审因素应当客观、可衡量,避免模糊表述造成评审自由裁量过大。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 第九条。标书代写

质疑请求:1、招标文件中标注“▲”共 15 项请明确第三方检测报告,删除 “中标后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材料” 的要求;2、如保留指标检测核验要求,请在招标文件中完整载明对应检测依据标准、检测方法、判定规则、检测机构资质要求,保证指标客观可测、验收标准统一。

回复二: 1、以上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旨在验证供应商所投产品能否满足相应技术要求,本项目“▲”项的技术参数本身已经清楚明确,检测依据可以从参数描述以及产品名称确定。且以上参数要求不限地域、不限厂商、不限检测机构名称,所有供应商均可自主选择合规机构按照参数的明确内容开展检测。2、招标文件已提示各潜在投标人,投标承诺必须基于产品真实能力,各潜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实际功能指标情况及其他评分因素自行竞争投标;中标后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核验;如发现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资格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该做法大幅降低了投标阶段供应商的前期资金占用与时间成本,能够鼓励更多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未排斥潜在供应商。故请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大道东

联系方式:郑飞 138****99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广场D座1101

联系方式:陈玉军180****73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飞 陈玉军

电 话:138****9955 180****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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