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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投标人:
现就“某项目电线电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谈判文件内容澄清如下:
原谈判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条、资格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品牌制造商授权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顺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查收;需潜在投标人书面回执且未及时主动回执的,视作其已收悉本澄清。
2026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