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溪镇**村原毛竹下工业区地块位于**市大溪镇**村,地块占地面积为19467平方米(约29.2亩),该地块目前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村规划,用地性质拟转变为居住用地,用于建设安置小区。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办公厅 ****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 2019〕 47 号)、《**省土壤与****办公室关于印发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等文件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在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市****经济**社委托我单位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0年7月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对该地块及周围环境状况进行了实地踏勘,资料和人员访谈,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地块内存在可能污染源的结果,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0年8月分别进行了现场采样分析工作,2020年9月编制完成了《**市大溪镇**村原毛竹下工业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9月25日,****环境局**分局******规划局组织召开了本报告的专家评审会。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根据调查结果可知,本地块土壤中重金属除六价铬外均检出,Cd仅S1、S2、S3点位有检出;VOCS和 SVOCS未检出;特征因子中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氰化物未检出,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检出因子中,地块调查范围内铅、汞检出浓度明显高于对照点检出浓度,其余指标检出浓度相差不大,说明地块内的铸造等生产活动对地块土壤产生了较小影响。
本地块地下水中检出因子有pH值、硝酸盐、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固体、氨氮、溶解氧、砷、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因子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和“****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检出因子浓度和对照点地下水检出因子浓度相差不大,可见地块内的生产和生活历史未对本地块地下水产生明显影响。本地块内地表水质量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值。
综上所述,**市大溪镇**村原毛竹下工业区地块土壤检测因子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均低于GB/T 14848-2017中Ⅳ类标准和“****环境局关于印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因此,该地块满足城市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要求,无需进入下一轮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