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三早健康****公司
你公司关于“****健康管理系统采购(****)”的质疑函,我们于2026年9月28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标准中技术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三项主观评分合计45分,缺乏量化评审指标,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违反评审因素应当量化的规定,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公平公正。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采购文件第52页至第54页),技术方案(15分)、培训方案(15分)、售后服务方案(15分)三项评审因素合计45分,占技术分总分65分的69.2%。上述三项均采用“一档(5分)、二档(10分)、三档(15分)”的三档定性评分方式,各档次之间的区分标准仅为“理解透彻”“针对性强”“完整超前”“切实可行”“内容齐全”“无漏项”等模糊文字描述,未设置任何可客观对照、可量化的评审标尺。标书代写
具体表现为:1、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第52页):一档要求“对项目建设总体框架的设计有一定的理解”,二档要求“对用户需求理解透彻,方案针对性强……设计和描述合理、完整、超前”,三档要求“核心功能、模块配置、业务流程、系统兼容性全面贴合……技术架构先进,运行稳定,响应速度快”。各档之间“有一定理解”与“理解透彻”的界限完全依靠评委主观判断,无客观量化标准。2、培训方案(采购文件第52-53页):一档“仅能承诺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无相关措施的具体阑述”,二档“培训方案详细、具体,有可行性”,三档“培训方案科学合理,针对性精确”。何为“详细”、何为“科学合理”可为“针对性精确”,均无量化判定标准。3、售后服务方案(采购文件第53页)一档“提出的实施方案仅为通用性描述,缺乏针对性”“提出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能针对本项目进一步细化”,三档“提出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并能提供相关具体的措施和**配置”。各档区分仅以“通用性描述”与“针对性”为界,未明确何种内容构成“针对性”、何种程度构成“**配置”。标书代写
上述三项合计45分的主观评审空间,使得不同评委对同一供应商方案可能给出差距悬殊的评分,评审结果缺乏可预期性和可复核性,直接影响成交结果的公平公正。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贵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在**政采云平台下载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自次日起算,已于2026年9月20日届满。贵公司本次针对评标办法、采购文件条款内容提出的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司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质疑受理时效,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该部分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商务评分项中软件著作权、业绩、体系认证、国产化认证等加分项未明确要求与本项目投标产品对应,存在使用无关材料凑分的评审漏洞。
事实依据: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商务分部分(采购文件第53至54页):1、软件著作权评分(采购文件第54页第3.3项,6分):采购文件仅要求“供应商应提供体检系统相关软件著作权证书”,未明确要求该软件著作权必须对应本项目拟交付的健康管理/体检系统产品。存在供应商持有与本项目投标产品无关的其他体检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即可得分的情形。2、业绩评分(采购文件第53页第3.2项,2分):采购文件仅要求“近3年内具有同类产品业绩”,未对“同类产品”作出明确界定,未限定为健康体检或检后健康管理系统信息化项目,存在以其他类型信息化项目业绩套用得分的情形。3、体系认证评分(采购文件第53页第3.1项,5分):采购文件仅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要求上述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须覆盖本项目软件开发及信息技术服务业务。4、国产化认证评分(采购文件第54页第3.4项,2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产数据库兼容性认证证书、国产操作系统认证证书”,但未要求该认证证书须对应本项目投标产品,存在以其他产品的认证证书凑分的情形。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贵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在**政采云平台下载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自次日起算,已于2026年9月20日届满。贵公司本次针对评标办法、采购文件条款内容提出的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司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质疑受理时效,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该部分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对带▲条款定义前后矛盾,评审规则存在歧义,容易造成评审结果不公正。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正文.2.7条定义“实质性要求:是指磋商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本项目带 “▲” 的技术服务条款不作废标项)”。该条一方面将带条款归入实质性要求,括号又说明技术服务条款不作废标项。2.第四章评审标准7.1技术规格偏高情况评审:“带“▲”条款未提供有效系统截图、材料不实的,每项负偏离扣4分”。仅设置扣分,未按实质性要求做无效响应处理。原文出现规则冲突,没有统一口径,不同评审专家理解不一致,同一响应文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评审结论。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贵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在**政采云平台下载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自次日起算,已于2026年9月20日届满。贵公司本次针对评标办法、采购文件条款内容提出的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司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质疑受理时效,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该部分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采购技术需求缺少验收判定标准,接口责任边界不清晰,容易引发展约纠纷。
事实依据:1、采购需求罗列大量系统功能点,但绝大多数功能仅描述“系统应具备XX功能”,没有约定项目验收阶段验证该功能实现的判定标准。2、系统要求对接院内LIS、PACS、HTS等系统接口,但未明确:接口开发工作量归属、原有医院系统不开放接口时责任划分、接口相关费用是否全部包含在本项目报价内。3、微官网、移动端(管理端,用户端)只写功能,未明确交付形态(H5/公众号小程序/独立APP)各供应商理解不一致,响应方案差异巨大。
质疑事项4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贵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在**政采云平台下载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自次日起算,已于2026年9月20日届满。贵公司本次针对评标办法、采购文件条款内容提出的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司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质疑受理时效,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该部分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5:合同商务条款多处关键定义缺失,知识产权归属未约定。
事实依据:1、合同约定“3年质保期满后继续运维,年费用不得高于软件费用7%”,本项目为整体打包报价,未拆分“软件费用”基数,后期运维签约无计算依据。2、合同约定质保期内免费升级,但未界定免费升级范围(BUG修复/版本迭代/新增业务功能3、本项目存在定制化开发内容,但合同未约定定制开发交付成果知识产权/著作权归属。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资格证明文件目录未将《中小企业声明函》明确列为必须提供的资格材料。
5、采购文件载明代理服务费依据发改[2015】299 号,但未写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贵公司于2026年9月10日在**政采云平台下载获取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期自次日起算,已于2026年9月20日届满。贵公司本次针对评标办法、采购文件条款内容提出的质疑事项属于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贵司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质疑受理时效,依据相关规定,不予受理该部分质疑事项。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6:我方报价低于成交供应商,且对采购文件各项参数功能均予以响应,申请复核评审情况并告知我方评审得分情况。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中,我方提交的最后磋商报价低于成交供应商报价。我方响应文件针对采购文件全部技术功能参数,商务要求均做了实质性响应,无负偏离。标书代写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成交结果公示仅公示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未披露各供应商分项得分情况。我方作为参与本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无法知晓自身各项评审得分、扣分原因,亦无法判断评审打分是否严格遵照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执行,对本次评审结果存疑。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6答复: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成交结果是综合商务、技术、报价各项得分计算得出,并非报价最低直接成交。贵司报价低,不代表综合得分最高。评审小组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独立评审,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不存在评审违规情形。
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公布项目情况、成交供应商成交信息及评审总得分,符合法定公告要求。根据《****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桂财采〔2007〕65号)第四十五条的“采购代理机****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以下信息:(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规定,本项目各供应商的详细评分明细(包括各评审专家对主观评分项的具体打分情况)相关评审情况属于评审过程情况,不宜公布。质疑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文件,****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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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
附件信息:
三早健康****公司质疑函答复函.pdf (1.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