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更正公告(苍府公字〔2026〕33号)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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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更正公告(****)
时间:2026-10-09

因公共利益需要,****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并张贴《****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苍府公字〔2025〕40号)。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较为单一,我县组织有关部门对《**县2026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修订。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更正“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中“(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住宅安置多种途径。

二、本公告于2026年10月9日在****门户网站(网址:www.****.cn)发布,并同步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

三、本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县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局、****政府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6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2026年10月9日


附件

**县2026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被征地单位名称

拟征收现状(单位:公顷)

乡(镇)

村(社)

组

总面积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百利镇

胡家梁

1

0.0254

0.0254



4

1.6841

1.4994

0.1847


合计

1.7095

1.5248

0.1847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县2026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执行。****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48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7400元/亩。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57人,****社区1组安置对象人数为2人,拟通过社保安置2人;****社区4组安置对象人数为55人,拟通过社保安置55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2户,****社区4组2户。按照《**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等规定,采取划地自建、货币补偿等方式安置。

采取划地自**置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对其住房给予货币补偿。

不能采取划地自**置的,应当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其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广人社发〔2020〕2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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