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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局,****经济**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局
2026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委员会关于修改〈**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应熟练掌握“机器管招投标”系统操作,熟悉依托该系统开展的招标投标电子化全流程业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
第二章 招标人
第三条 招标人应健全内部机制、规范标前工作、严格编制招标文件、强化开评标监督,压实定标责任,加强履约管理。依法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
第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资格条件或评标办法,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规定将招标文件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
(三)未依法发布答疑及澄清文件的;
(四)未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的;标书代写
(五)未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的;
(六)未依法依规处理异议并作出答复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依法履约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委托范围内规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交易中心场内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具备开展“机器管招投标”电子招标业务的能力。
第六条 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行贿、与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或开展业务,严禁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标书代写
(二)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协助处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开展标后履约核查等。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出具招标代理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项目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类证书)等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协助处理异议、投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记录其不规范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一)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开标、评标现场的;标书代写
(二)因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开标、评标现场,影响开标、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标书代写
(三)无正当理由拒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提交的书面异议的;
(四)未依法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作出回复的;
(五)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投诉的;
(六)未按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及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投标人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如实填报业绩、奖项、信用评分等信息,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弄虚作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隐匿文件抬头、更改有效期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三)篡改业绩或奖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奖项名称、颁奖单位名称、时间、规模、奖项所属行业、合同金额等);
(四)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包括将非本行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冒用或伪造为本行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五)提供不完整的网页截图。
投标人弄虚作假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信用评价扣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投诉、恶意举报。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投诉。投标人恶意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恶意举报:
(一)捏造、伪造相关证据材料的;
(二)举报的内容缺乏事实根据,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夸大的;
(三)投标人恶意投诉被驳回后,再次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向相****机关投诉举报的。
投标人恶意举报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信用评价扣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与项目评标有关的情况。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无故拖延评标时间以及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依法备案,备案时发现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并通知招标人予以补(更)正。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投诉,并对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属于本部门监督事项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并处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督事项的投诉,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对投诉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招标投标各方责任主体信息发布渠道,按规定程序公示招标投标责任主体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收受红包、礼金,不得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泄露在监管工作中知悉的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及商业秘密。
****机关应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反本条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2026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