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我单位发布“**市**区两站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三标段)EPC”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回复,具体如下:
疑问1:在本项目“部分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情况下,若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为非中小微型企业,该联合体是否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回复1: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应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60%。
疑问2:若联合体中已有其他成员属于中小微型企业,能否以《联合体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满足预留份额要求的依据,还是仍须另行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回复2: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应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60%,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疑问3:如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应由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全体成员,还是该非中小微型企业设计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
回复3:符合“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应达到项目合同总金额的4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60%”条件的,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疑问4: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的中小企业合同金额比例应达到多少是否以招标文件明确的预留比例为资格条件
回复4: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满足招****政府采购政策需具备的资格要求即可。
疑问5:若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或分包比例不满足要求,是否会导致资格性审查不通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回复5: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满足招****政府采购政策需具备的资格要求即可。
疑问6:本项目施工资质要求建议修改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因如下: 1、建筑面积虽然达到15.04万平方,是所有小区总面积,毕竟不是全部面积需要改造施工。按实际施工面积应达不到15万平方。 2、施工难度低,工序简单,造价低。 3、资质要求过高,绝大部分民企和本地企业不能参与投标,大型建筑企业和国央企看不上这样的小项目。不利于贵单位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亦不利于中小建筑企业生存发展。
回复6: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建市〔2016〕226号等后续修订文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本项目小区总建筑面积约15.04万平方米,已超过二级资质承包规模上限;且项目包含室外配套市政道路、绿化等工程,涉及建筑与市政交叉内容。为保证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质量安全控制和履约能力,招标文件设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符合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7:我公司项目经理有单项工程合同金额1200万元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回复7:满足。
疑问8: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资质要求为,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其中****公司)资质为,房建总包一级,市政总承包一级资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成员,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只占房建部分的百分之40以上的工程量,请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否参与本项目投标,请与明确回复。
回复8: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内容作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工作上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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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