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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卫生中心垃圾清运车辆用油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7月1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驻马****公司 | ||
| 地址:**省**市**县**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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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法律适用错误,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进口产品,全部投标产品均为国内炼化本国产品,不具备本国产品20%价格扣除政策的适用前提,评标委员会对其他投标人适用该价格扣除属于评审错误。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报价明细表品牌栏填写“/”、开标一览表备注栏填写“无”为由,径行认定本国产品声明函真实性存疑并取消20%价格扣除,未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履行书面澄清程序,评审程序违法;质疑答复断章取义曲解财政部国库司答复,依据使用错误。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仅提交本国产品声明函,未提交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产地证明、相关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不完整。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受理投诉后,****财政局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调查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方回复资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逐项核查投诉事项。通过调查和召开投诉处理论证会,认定以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驳回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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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9日 | ||